解读: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利府办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利州分公司,国家电网广元公司利州分公司,四川昇宏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广元市利州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5号)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不符合标准规划、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按照“区级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到2024年6月底,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改造范围
按照“应改尽改”原则,在全区(含场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对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的餐饮等场所实施“瓶改管”工作。对不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但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场所。
三、改造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
(一)宣传动员排查摸底阶段。(2024年1月9日—2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宣传动员“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引导用户积极配合改造,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让群众充分认识“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用户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最终锁定经排查摸底建立的改造台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改造实施阶段。(2024年2月25日—6月25日)
燃气、供电经营企业根据改造台账,按照各自职责对改造的用户现场核实,将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确定为改造对象,建立“一户一档”建立用户改造台账,并立即依法组织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签订改造合同、改造费用预收(改造用户支付)、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相关工作。
(三)查漏补缺,评估改造成效。(2024年5月25日—6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对漏排、漏改的迅速纳入改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评估改造成效。
四、成立“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专班
组 长:刘宇飞 区委副书记
马 太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尧 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章建平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勇泽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陆晓芳 区商务局局长
张廷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 波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永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 正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改造工作推进会议,督促各镇、各部门、燃气企业扎实开展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开展验收抽查复核。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依法查处安装企业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将建筑区划红线外投资费用转嫁给用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瓶改管”“瓶改电”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巡查,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交的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线索。
(四)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各类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瓶改管”“瓶改电”改造用户。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改造实施企业采购材料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对不合格的材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并对不合格使用液化石油的用户移交违法违规线索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瓶改电”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供电企业开展改造工作,统筹做好供电企业与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严厉打击在改造工作中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群众宣传、实施改造、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兑付等全过程工作。
(九)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负责辖区内“瓶改管”“瓶改电”具体改造工作(依法组织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签订改造合同、改造费用预收〈改造用户支付〉、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改造工程资料存档工作。
(十)瓶装燃气企业。负责做好餐饮商户退户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规范送气行为,对拒不配合且存在较大用气安全风险的餐饮场所按规定停止供气。
六、补助政策及补助资金申报
(一)“瓶改管”补助政策。用户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可燃气体检测装置的材料及安装费用),根据燃气改造安装合同及税票金额,燃气用户出资比例不低于30%,燃气企业减免比例为30%,剩余部分由政府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最高不超过4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0元,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燃气用户承担。
(二)“瓶改电”补助政策。用户“瓶改电”改造建设费用出资界面,以用户与供电企业的产权分界点界定,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外部线路改造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针对专变供电的用户,由改造用户自行协商专变产权单位完成改造建设);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内部线路改造由用户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三)优化方案降低成本。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供电企业要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燃气、供电企业及相关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用户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四)资金申报。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根据工程造价预算,暂按30%减免收取改造费用,剩余70%部分由改造用户暂行支付,补助部分待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改造用户向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4000元申报补助资金;申报补助资金时,改造用户应向区级有关部门提供“瓶改管”“瓶改电”申请表、相关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区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现场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改造用户,按照省、市改造资金补助申报要求,及时申报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是提高燃气本质安全水平、降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燃气、电力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成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组,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加强协调,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各镇、街道是实施主体,迅速组织动员,协调一体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措施配套。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瓶改管”“瓶改电”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新开设的餐饮等场所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广播、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积极参与。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公众的认可、支持与配合。
附件: 1.利州区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瓶改管”申请表
2.利州区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瓶改电”申请表
3.“瓶改气”综合验收报告模板
附件1
利州区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瓶改管”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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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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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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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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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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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气瓶和
灶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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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5KG 个,气瓶 15KG 个,气瓶 50KG 个,灶具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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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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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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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改管”
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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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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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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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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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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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
现场勘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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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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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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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意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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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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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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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2.性质:现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各类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小门面商铺等场所;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食堂。
附件2
利州区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瓶改电”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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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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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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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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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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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气瓶和
电热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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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5KG 个,气瓶15KG 个,气瓶50KG 个,电热炊具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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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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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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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改电”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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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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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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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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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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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现场勘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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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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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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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意见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意见
(盖章) (盖章)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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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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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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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2.性质:现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各类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小门面商铺等场所;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食堂。
附件3
利州区XXX燃气有限公司
利州区xxxx燃气安装工程
“瓶改气”综合验收报告
年 月 日广元市利州区XXXX燃气有限公司组织XX设计单位、XX造价单位、XX监理咨询有限公司、xx施工单位对利州区xx燃气安装工程进行了综合验收。通过资料审查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控制、竣工资料等进行全方位审查,经评审:
1.该项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合法,满足工程需要,设计符合输气管道相关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了规范、经济、科学;
2.本工程安装G4方气表X只、25调压器X台、25法兰球阀X个、32无缝管X米、40PE管X米、25电磁阀X个、15波纹球阀X个。采用的管材、管件为XXXX联合采购、供应,现场抽样检测,符合评核体系文件要求;使用的机具、设备、检测工具质证齐全,经专业机构校验合格,在有效期内;监理履职,过程控制规范、严格;
3.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设计文件规定的规范标准、施工技术要求为准绳,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工序施工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施工,工程涉及土建、管道安装等相关施工工序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经工序检验,验收合格;
4.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HSE规程实施,无质量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做到了工完清场,无遗留问题,未对环境造成污染;
5.通过审查,本工程开工报审报验资料、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及监理检查资料内容真实、正确、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相关要求。
综合验收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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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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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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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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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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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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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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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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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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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造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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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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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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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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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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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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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属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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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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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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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用户名称
(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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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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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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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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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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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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