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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防范涉农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2-28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类型: 公共法律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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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农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比较突出,其中涉农专业合作社、“互联网+”种养殖、农畜产品生产销售等行业的案件风险不断冒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农业项目的幌子,以“低成本、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管理原则,超范围非法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牧业生产,而是用于高息放贷赚取利差,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广大农民资金受到严重损害。为提升社会公众对涉农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特别是提高农民朋友对类似违法行为的警惕,针对涉农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提示如下。

一、涉农领域非法集资主要犯罪手法

(一)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名义,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些涉农组织、行业企业假借信用合作名义,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编造国家对农牧业项目扶持政策,广泛吸收公众资金;或以吸纳入股股金名义吸收资金,并承诺以明显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支付高额回报;或成立资金互助部等,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二)以吸收社员的方式,作为非法集资的掩护。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获得高收益的方式吸引群众,不限于只接纳同类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参加,入社门槛低,只需填写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部分行业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用以规避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规定。

(三)以实体项目生产经营为名超额吸收资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构农牧业生产经营项目,或虽有农牧业生产经营项目但所吸纳资金远超过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所吸收的资金的用途,不以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牧业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主要服务,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及转移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二、涉农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识别

涉农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一些普遍性特征。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其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三、规避非法集资陷阱“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风险大不大,收益合不合实际,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要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要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目投资、存款,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不参加没有真实项目的投资活动。面对“高额回报”时,多向权威部门、专业人士、亲戚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农民合作社、企业负责人需守法经营,遇资金困难时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避免因一时贪念走上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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