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辖区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均属于陡坡地。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梯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