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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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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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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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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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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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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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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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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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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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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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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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属于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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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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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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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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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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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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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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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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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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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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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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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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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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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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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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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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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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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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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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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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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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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或者三次以上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被采纳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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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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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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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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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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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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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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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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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和粉尘防爆除外)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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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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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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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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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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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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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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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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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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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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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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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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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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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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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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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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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 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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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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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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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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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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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 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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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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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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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 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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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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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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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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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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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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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化学品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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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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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 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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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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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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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 条第三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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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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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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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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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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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 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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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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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组织有 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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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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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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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 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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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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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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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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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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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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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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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 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 查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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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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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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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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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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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 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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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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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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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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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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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 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 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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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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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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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 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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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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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 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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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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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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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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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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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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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 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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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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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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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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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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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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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 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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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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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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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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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川应急函〔202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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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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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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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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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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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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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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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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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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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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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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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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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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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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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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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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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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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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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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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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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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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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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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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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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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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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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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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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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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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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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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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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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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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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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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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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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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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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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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