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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03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征地拆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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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39号

广元市利州区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赤化村、张公岭村、清江村、白田坝社区部分被征地拆迁户:

为加快推进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项目分步骤组织实施的原则,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共需征收土地803.931亩(53.595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803.381亩,其中宝轮镇赤化村3组165.932亩、赤化村4组96.993亩、赤化村6组38.132亩,张公岭村6组61.494亩,清江村1组28.928亩、清江村2组47.547亩、清江村3组277.983亩、清江村4组9.534亩、清江村村集体11.351亩,白田坝社区社区集体65.487亩;需使用国有土地0.621亩。

(二)征地范围

详见《中煤广元燃煤发电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人民政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人民政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收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宝轮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补偿资金如下:

1.赤化村3组

农用地:165.932亩×5.71万元/亩×35%=331.615万元。

2.赤化村4组

农用地:96.993亩×5.71万元/亩×35%=193.847万元。

3.赤化村6组

农用地:38.132亩×5.71万元/亩×35%=76.207万元。

4.张公岭村6组

农用地:61.494亩×5.2万元/亩×35%=111.919万元。

5.清江村1组,合计67.256万元。其中,

农用地:28.928亩×5.71万元/亩×35%=57.813万元;

非农用地:9.45亩×5.71万元/亩×35%×0.5=9.443万元。

6.清江村2组,合计85.205万元。其中,

农用地:37.721亩×5.71万元/亩×35%=75.385万元;

农用地:9.827亩×5.71万元/亩×35%×0.5=9.820万元。

7.清江村3组,合计474.669万元。其中,

农用地:197.042亩×5.71万元/亩×35%=393.788万元;

非农用地:80.942亩×5.71万/亩×35%×0.5=80.881万元。

8.清江村4组,合计18.937万元。其中,

农用地:9.416亩×5.71万元/亩×35%=18.818万元;

农用地:0.119亩×5.71万元/亩×35%×0.5=0.119万元。

9.清江村村集体,合计21.986万元。其中,

农用地:10.652亩×5.71万元/亩×35%=21.288万元;

农用地:0.699亩×5.71万元/亩×35%×0.5=0.698万元。

10.白田坝社区社区集体,合计142.33万元。其中,

农用地:65.480亩×6.21万元/亩×35%=142.321万元;

农用地:0.008亩×6.21万元/亩×35%×0.5=0.009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其发放、管理及使用按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补偿资金如下:

1.赤化村3组

农用地:165.932亩×5.71万元/亩×65%=615.856万元。

2.赤化村4组

农用地:96.993亩×5.71万元/亩×65%=359.990万元。

3.赤化村6组

农用地:38.132亩×5.71万元/亩×65%=141.527万元。

4.张公岭村6组

农用地:61.494亩×5.2万元/亩×65%=207.850万元。

5.清江村1组,合计124.903万元。其中,

农用地:28.928亩×5.71万元/亩×65%=107.366万元;

非农用地:9.45亩×5.71万元/亩×65%×0.5=17.537万元。

6.清江村2组,合计158.237万元。其中,

农用地:37.721亩×5.71万元/亩×65%=140.001万元;

农用地:9.827亩×5.71万元/亩×65%×0.5=18.236万元。

7.清江村3组,合计881.529万元。其中,

农用地:197.042亩×5.71万元/亩×65%=731.321万元;

非农用地:80.942亩×5.71万/亩×65%×0.5=150.208万元。

8.清江村4组,合计53.336万元。其中,

农用地:9.416亩×5.71万元/亩×65%=53.115万元;

农用地:0.119亩×5.71万元/亩×65%×0.5=0.221万元。

9.清江村村集体,合计40.832万元。其中,

农用地:10.652亩×5.71万元/亩×65%=39.535万元;

农用地:0.699亩×5.71万元/亩×65%×0.5=1.297万元。

10.白田坝社区社区集体,合计264.326万元。其中,

农用地:65.480亩×6.21万元/亩×65%=264.310万元;

农用地:0.008亩×6.21万元/亩×65%×0.5=0.016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补偿资金如下:

1.张公岭村六组

耕地5.124亩×2430元/亩=12451.32元。

2.清江村1组

耕地18.63亩×2430元/亩=45270.90元。

3.清江村2组

耕地37.29亩×2430元/亩=90614.70元。

4.清江村3组

耕地181.80亩×2430元/亩=441774.00元。

5.清江村4组

耕地9.03亩×2430元/亩=21942.90元。

6.清江村村集体

耕地10.652亩×2430元/亩=25884.36元。

7.白田坝社区社区集体

耕地48.015亩×2430元/亩=116676.45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并经合法性认定后按认定结论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体、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房屋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2.房屋搬迁补助奖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3.签约倒房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且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签约时段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最高不超过200元/㎡(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签约倒房奖励。奖励时段、奖励标准及条件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具体的办法并在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款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书面通知之日。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超出12个月以上的过渡费标准上浮20240元/人·月。

(七)坟茔搬迁

1.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中“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八)企业搬迁补偿

本次征地范围内需对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后据实补偿。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项目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按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按时提供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派出所)对名单进行联合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资料分送征收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等经费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二)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取货币安置。

2.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干部、村(居)民代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人员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经会审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应将申请安置人员在协议中登记载明,最终安置人员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为准。

3.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该项目应安置人员货币化安置前因婚姻和新出生(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含出生时间-出生孕周≤货币化安置结束日期)上户的相关人员。应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款或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之日后所产生的新增人员不再纳入安置。

(三)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购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购顺序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本项目限价商品房房源和申购单价另行公布。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评估、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跟踪审计工作,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审计部门全程参与业务指导,按程序选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所产生的第三方跟踪审计费用纳入征拆成本。

(三)房屋拆除及清表。房屋拆除、打围、建渣清运、清表等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在本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取得前,若我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标准如对被征收人更有利的,该项目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杨帆,1778190000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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