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一)保障类型
1.收入型低保家庭
利州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广元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2.支出型低保家庭
利州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元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刚性支出。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符合单独提出申请,实施“单人保”的情形包括:
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乡镇(街道)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低保申请的情形包括: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0.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或其他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实行省内通办,可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提交资料:
(一)广元市利州区社会救助申请书;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四)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困难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区民政局审核确认。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低保金由“广元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验证后,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到低保户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