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号):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无生活来源的依据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
(三)审批。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四、救助供养标准
目前城市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962元/月/人;农村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693元/月/人;城乡集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962元/月/人。
温馨提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