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36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大石镇大稻坝村五、七组,雪峰街道泡石社区二、四、六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大石镇大稻坝村五、七组,雪峰街道泡石社区二、四、六组集体土地共计48.467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大石镇大稻村五组集体土地28.14亩,其中农用地27.99亩(耕地9.30亩)、建设用地0.15亩;
2.大石镇大稻村七组集体土地2.22亩,其中农用地2.22亩(耕地0.001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3.雪峰街道泡石社区二组集体土地1.049亩,其中农用地1.013亩(耕地0.525亩)、建设用地0.009亩、未利用地0.027亩;
4.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四组集体土地14.586亩,其中农用地14.567亩(耕地0.66亩)、建设用地0.019亩、未利用地0亩;
5.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六组集体土地2.472亩,其中农用地2.472亩(耕地0.156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主要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人民政府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大石镇大稻坝村五组合计54.0252万元。其中,
农用地:27.99亩×5.5万元/亩×35%=53.8808万元;
非农用地:0.15亩×5.5万元/亩×35%×0.5=0.1444万元。
2.大石镇大稻坝村七组合计4.2749万元。其中,
农用地:2.22亩×5.5万元/亩×35%=4.2735万元;
非农用地:0.0015亩×5.5万元/亩×35%×0.5=0.0014万元。
3.雪峰街道泡石社区二组合计2.1651万元。其中,
农用地:1.013亩×6万元/亩×35%=2.1273万元;
非农用地:0.036亩×6万元/亩×35%×0.5=0.0378万元。
4.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四组合计30.6107万元。其中,
农用地:14.567亩×6万元/亩×35%=30.5907万元;
非农用地:0.019亩×6万元/亩×35%×0.5=0.02万元。
5.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六组合计5.1912万元。其中,
农用地:2.472亩×6万元/亩×35%=5.1912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大石镇大稻坝村五组合计99.9391万元。其中,
农用地:27.99亩×5.5万元/亩×65%=100.0643万元;
非农用地:0.15亩×5.5万元/亩×65%×0.5=0.2681万元。
2.大石镇大稻坝村七组合计7.9365万元。其中,
农用地:2.22亩×5.5万元/亩×65%=7.9365万元;
非农用地:0.0015亩×5.5万元/亩×65%×0.5=0.0027万元。
3.雪峰街道泡石社区二组合计4.0209万元。其中,
农用地:1.013亩×6万元/亩×65%=3.9507万元;
非农用地:0.036亩×6万元/亩×65%×0.5=0.0702万元。
4.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四组合计64.4085万元。其中,
农用地:14.567亩×6万元/亩×65%=56.8113万元;
非农用地:0.019亩×6万元/亩×65%×0.5=0.0371万元。
5.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六组合计64.4085万元。其中,
农用地:2.472亩×6万元/亩×65%=9.6408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大石镇大稻坝村五组耕地:9.30亩×2240元/亩=20832元。
2.大石镇大稻坝村七组耕地:0.0015亩×2240元/亩=3.36元。
3.雪峰街道泡石社区二组耕地:0.525亩×2240元/亩=1176元。
4.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四组耕地:0.66亩×2240元/亩=1478.4元。
5.雪峰街道泡石社区六组耕地:0.156亩×2240元/亩=349.44元。
(四)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五)坟茔搬迁
1.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雪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根据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本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取得前,若我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标准如对征收人更为有利的,该项目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东,15282811053;何国锦,13981276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