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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23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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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35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3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东坝街道柜北五组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集体土地42.432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征收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0.467亩,其中园地0.0315亩、林地40.4355亩。

2.征收东坝街道柜北社区五组集体土地1.965亩,其中林地1.965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四川地科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主要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类别、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相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劳动力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雪峰、东坝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合计84.9807万元。其中,集体土地40.467亩×6万元/亩×35%=84.9807万元。

2.东坝街道柜北社区五组合计4.1265万元。其中,集体土地1.965亩×6万元/亩×35%=4.126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管理、发放、使用等事宜,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雪峰街道樵歌社区雪莲居民小组合计157.8213万元。其中,集体土地40.467亩×6万元/亩×65%=157.8213万元。

2.东坝街道柜北社区五组合计7.6635万元。其中,集体土地1.965亩×6万元/亩×65%=7.6635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种类,参照文件中类似种类予以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2.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偿登记表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3.坟墓搬迁补偿

1)坟墓搬迁地址及标准:坟墓统一搬迁至大石镇前哨村(二组)田儿湾城乡公益公墓。坟墓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坟墓搬迁要符合现行殡葬政策,提倡绿色生态安葬,严禁毁林葬豪华坟和大坟墓。

2)坟墓搬迁措施:由村(社区)牵头,群众代表(家族代表)参加成立坟墓搬迁小组实施坟墓搬迁,坟墓实行统一选址、统一打造、统一搬迁、统一坟墓安葬标准,坟墓补偿费用统一转入樵歌、柜北社区。新坟地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进出道路硬化以及绿化等项目产生的费用,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执行,据实支付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中“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家族等文件中未明确的设施及坟茔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搬迁费用纳入征拆成本。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根据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人数标准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雪峰、东坝街道办事处;雪峰、东坝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由被征收部门组织,征收对象从备选库中选取产生中介机构。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附着物清表打围工作。附着物清表、场地打围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房屋拆除及附属工程控制性单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2〕12号)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至10月24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何葳,13908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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