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30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泉坝村第一、二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228.16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荣山镇泉坝村一组集体土地157.62亩。其中:农用地153.92亩(耕地144.87亩,其它农用地9.05亩);非农用地3.70亩(集体建设用地3.70亩);
2.荣山镇泉坝村二组集体土地70.54亩。其中:农用地70.54亩(耕地68.06亩,其它农用地2.48亩);非农用地0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广元市则天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荣山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其使用和分配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送荣山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使用情况和分配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泉坝村一组合计299.8574万元。其中:
耕地144.87亩×5.5万元/亩×35%=278.8748万元;
其它农用地9.05亩×5.5万元/亩×35%=17.4213万元;
非农用地3.70亩×5.5万元/亩×0.5×35%=3.5613万元。
2.泉坝村二组合计135.7895万元。其中:
耕地68.06亩×5.5万元/亩×35%=131.0155万元;
其它农用地2.48亩×5.5万元/亩×35%=4.7740万元;
非农用地0亩×5.5万元/亩×0.5×35%=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泉坝村一组合计556.7779万元。其中:
耕地144.87亩×5.5万元/亩×65%=517.8103万元;
其它农用地9.05亩×5.5万元/亩×65%=32.3538万元;
非农用地3.70亩×5.5万元/亩×0.5×65%=6.6138万元。
2.泉坝村二组合计252.1805万元。其中:
耕地68.06亩×5.5万元/亩×65%=243.3145万元;
其它农用地2.48亩×5.5万元/亩×65%=8.8660万元;
非农用地0亩×5.5万元/亩×0.5×65%=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费用计算情况如下。
1.泉坝村一组耕地:144.87亩×0.224万元/亩=32.4509万元;
2.泉坝村二组耕地:68.06亩×0.224万元/亩=15.2454万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评估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采取评估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后补偿。
2.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前款规定计算,并分别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属于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属于个人的补偿给个人;若存在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3.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以确权登记的权利人和面积确定房屋补偿权利人和补偿面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的权属、面积,以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村(社)、组及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共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经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房屋主体净层高超过3.2米的(不含3.2米,净层高指同一楼层地面到屋顶的垂直距离),超出部分按照实际投入成本据实评估后补偿。
4.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自建房补偿
外来人员购买被征地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合建房和购买农村村民自建房的,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本补偿方案明确的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予以补偿,不予安置。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无其它住房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
5.坟墓搬迁补偿
(1)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6.企业搬迁补偿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搬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所属的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据实评估支付搬运拆装费用;属于正常生产和经营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征收农村住房的补助、奖励
1.搬迁补助:本项目被征收农村住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主体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本项目征收农村住房全部采取货币方式安置,因安置资格审查审核程序暂未领取货币安置款的人员,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自行过渡。计发范围为经审查符合安置政策应享受货币安置的人员;计发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应当领取货币安置费当月截止。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临时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上浮20%,即240元/人·月执行。
3.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户为单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六、征地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数量,按照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乡镇;乡镇组织村、农业部门、公安部门(派出所)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将报送资料审核后,送至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将最终名单交由人社、医保等部门办理社会保障。
(二)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取货币安置。
2.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经会审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将申请安置人员在协议中载明,最终安置人员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为准。
3.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后,农房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并补偿完毕至农房拆迁人员货币化安置结束期间,因新婚和新出生上户的相关人员,具体以安置会审和签订的《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约定为准。
(三)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人可以按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有关规定申购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购顺序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本项目限价商品房房源和申购单价另行公布。
七、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因工作需要需选定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最终选取中介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由被征收对象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政府批准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在本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取得前,若我市已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该项目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及电话:张泽东,18583913110;朱玉杰,1320839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