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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3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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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广元市利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

文字解读:《广元市利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利府办发〔2023〕28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广元市利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建后补”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元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的采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不包括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已有明确规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程序、内容和标准等以《四川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元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和“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六条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持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且具备项目建设和资金筹集能力,可为申报主体。

第七条 项目用地为规模流转耕地或自有耕地。规模流转耕地时间在1年以上,项目申报时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且流转周期内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八条 拟新建项目区未实施过各级财政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满足上图入库要求。拟改造提升项目区立项条件应符合《四川省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十条措施》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区耕地要相对集中连片,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亩。

第九条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投入不低于3000元/亩,改造提升投入不低于2400元/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且新建项目补助不高于1500元/亩,改造提升补助不高于1200元/亩。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依法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可研报告(方案)。立项申请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项目可研报告需详细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与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及来源等情况,附件中需包括营业执照、耕地承包流转等相关手续、项目区位置示意图、现状图、工程规划图等材料。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项目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批复后,根据申报主体性质,按照财政评审相关规定,对工程量预算进行财评。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原则上由申报主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申报主体按照批复和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或委托施工企业在批复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做好各项工程签证记录,并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阶段性验收,并按财务规范建立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投资情况,并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按《广元市利州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申报主体组织,对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进行验收。申报主体自验合格后,书面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前期开工资料;监理、施工质量管理资料;原材料、管材等产品合格证;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及项目结算资料;财务账簿;项目总结;项目建前、建中、建后影像(图片)资料;自验意见等)。

初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参加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准确性,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核实工作。对初步验收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整改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申报主体要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统一设立公示牌和标识,将“先建后补”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或受益主体作为项目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细化工程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易核实和量化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原则上亩均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竣工决算审计后实际资金总投入的50%(不含)。

第二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完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等方式,优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申报主体应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组织建设,经区农业农村局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不超过50%(含)的财政补助资金;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可报账拨付不超过80%(含)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财政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先建后补”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机构应当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选定。

第二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事宜,或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关规定相冲突,则适用国家、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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