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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28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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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3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雪峰街道华山路社区一、五组和泡石社区一、二、四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共需征收集体土地22.929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征收华山路社区一组集体土地1.7265亩。其中:农用地0.03亩(耕地0亩,其它农用地0.03亩);非农用地1.6965亩(集体建设用地1.6965亩,未利用地0亩)。

2.征收华山路社区五组集体土地2.7555亩。其中:农用地2.4855亩(耕地1.1265亩,其它农用地1.3590亩);非农用地0.27亩(集体建设用地0.27亩,未利用地0亩)。

3.征收泡石社区一组集体土地4.1985亩。其中:农用地2.991亩(耕地1.7865亩,其它农用地1.2045亩);非农用地1.2075亩(集体建设用地1.2075亩,未利用地0亩)。

4.征收泡石社区二组集体土地12.51亩。其中:农用地11.373亩(耕地8.121亩,其它农用地3.252亩);非农用地1.137亩(集体建设用地1.137亩,未利用地0亩)。

5.征收泡石社区四组集体土地1.7385亩。其中:农用地1.167亩(耕地0亩,其它农用地1.167亩);非农用地0.5715亩(集体建设用地0.5715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该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雪峰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华山路社区一组合计1.8443万元。其中,

耕地:0亩×6万元/亩×35%=0万元;

其它农用地:0.03亩×6万元/亩×35%=0.0630万元;

非农用地:1.6965亩×6万元/亩×0.5×35%=1.7813万元。

2.华山路社区五组合计5.5031万元。其中,

耕地:1.1265亩×6万元/亩×35%=2.3657万元;

其它农用地:1.3590亩×6万元/亩×35%=2.8539万元;

非农用地:0.27亩×6万元/亩×0.5×35%=0.2835万元。

3.泡石社区一组合计7.5491万元。其中,

耕地:1.7865亩×6万元/亩×35%=3.7517万元;

其它农用地:1.2045亩×6万元/亩×35%=2.5295万元;

非农用地:1.2075亩×6万元/亩×0.5×35%=1.2679万元。

4.泡石社区二组合计25.0772万元。其中,

耕地:8.1210亩×6万元/亩×35%=17.0541万元;

其它农用地:3.252亩×6万元/亩×35%=6.8292万元;

非农用地:1.1370亩×6万元/亩×0.5×35%=1.1939万元。

5.泡石社区四组合计3.0508万元。其中,

耕地:0亩×6万元/亩×35%=0万元;

其它农用地:1.167亩×6万元/亩×35%=2.4507万元;

非农用地:0.5715亩×6万元/亩×0.5×35%=0.6001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华山路社区一组合计3.4252万元。其中,

耕地:0亩×6万元/亩×65%=0万元;

其它农用地:0.03亩×6万元/亩×65%=0.1170万元;

非农用地:1.6965亩×6万元/亩×0.5×65%=3.3082万元。

2.华山路社区五组合计10.22万元。其中,

耕地:1.1265亩×6万元/亩×65%=4.3934万元;

其它农用地:1.3590亩×6万元/亩×65%=5.3001万元;

非农用地:0.27亩×6万元/亩×0.5×65%=0.5265万元。

3.泡石社区一组合计14.0196万元。其中,

耕地:1.7865亩×6万元/亩×65%=6.9674万元;

其它农用地:1.2045亩×6万元/亩×65%=4.6976万元;

非农用地:1.2075亩×6万元/亩×0.5×65%=2.3546万元。

4.泡石社区二组合计46.5719万元。其中,

耕地:8.1210亩×6万元/亩×65%=31.6719万元;

其它农用地:3.252亩×6万元/亩×65%=12.6828万元;

非农用地:1.1370亩×6万元/亩×0.5×65%=2.2172万元;

5.泡石社区四组合计5.6657万元。其中,

耕地:0亩×6万元/亩×65%=0万元;

其它农用地:1.167亩×6万元/亩×65%=4.5513万元;

非农用地:0.5715亩×6万元/亩×0.5×65%=1.1144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华山路社区五组

耕地:1.1265亩×0.224万元/亩=0.2523万元。

2.泡石社区一组

耕地:1.7865亩×0.224万元/亩=0.4002万元。

3.泡石社区二组

耕地:8.1210亩×0.224万元/亩=1.8191万元。

(四)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并经合法性认定后按认定结论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体、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

1.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户为单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2.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补偿总额的1%给予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3.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且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签约时段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最高不超过300元/m2(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签约倒房奖励。奖励时段、奖励标准及条件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另行制定具体的办法并在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临时过渡

符合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至待安置人员领取货币安置款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书面通知之日。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标准200元/人·月,超出12个月以上的过渡费标准上浮20240元/人·月。

(七)坟茔搬迁

1.坟墓搬迁采取自行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坟墓搬迁或相关权益人,其它费用由坟墓搬迁人自行承担。

2.统一打造新坟地搬迁的,根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若因规划选址的原因造成新坟地打造硬化进出道路、坟林美观绿化等费用,可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公益墓搬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据实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3.涉及民族、宗教、家族宗祠等设施及坟茔的搬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协商补偿,搬迁费用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八)企业搬迁补偿

本次征地范围内需对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并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后据实补偿。

六、征地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数量确定,根据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确定人数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全部采取货币安置。

2.安置资格审查。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干部、村(居)民代表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及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房屋拆迁拟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经会审后的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将申请安置人员在协议中载明,最终安置人员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为准。

3.新增人员安置。新增人员指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后,农房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并补偿完毕至农房拆迁人员货币化安置结束期间因新婚和新出生上户的相关人员,具体以安置会审和签订的《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约定为准。

(三)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人可以按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有关规定申购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购顺序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本项目限价商品房房源和申购单价另行公布。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的选定。评估、测绘机构等中介服务,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开报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清表。房屋拆除、打围、建渣清运、清表等工作,由政府批准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特别说明。在本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取得前,若我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标准如对征收人更为有利的,该项目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何国锦,1398127686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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