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第28号
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利州区白朝乡白朝村一、四组,月坝村一、四、五组,新华村一组,观音村二组土地、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因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用地需要,需征收你组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用地共需征收白朝乡白朝村一、四组,月坝村一、四、五组,新华村一组,观音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14.871亩,具体面积、地类情况如下:
1.白朝乡白朝村一组集体土地4.5885亩。其中,农用地4.5885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2.白朝乡白朝村四组集体土地0.2685亩。其中,农用地0.2685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3.白朝乡观音村二组集体土地0.2805亩。其中,农用地0.2805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4.白朝乡新华村一组集体土地7.3560亩。其中,农用地7.3560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5.白朝乡月坝村一组集体土地0.7845亩。其中,农用地0.7845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6.白朝乡月坝村四组集体土地0.5280亩。其中,农用地0.5280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7.白朝乡月坝村五组集体土地1.0650亩。其中,农用地1.0650亩(耕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用于四川华电广元黄蛟山(一期)60MW风电项目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白朝乡人民政府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八)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九)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白朝乡白朝村一组合计7.3232万元,其中,
农用地:4.5885亩×4.56万元/亩×35%=7.3232万元。
2.白朝乡白朝村四组合计0.4285万元。其中,
农用地:0.2685亩×4.56万元/亩×35%=0.4285万元。
3.白朝乡观音村二组合计0.4477万元。其中,
农用地:0.2805亩×4.56万元/亩×35%=0.4477万元。
4.白朝乡新华村一组合计11.7402万元。其中,
农用地:7.3560亩×4.56万元/亩×35%=11.7402万元。
5.白朝乡月坝村一组合计1.2521万元。其中,
农用地:0.7845亩×4.56万元/亩×35%=1.2521万元。
6.白朝乡月坝村四组合计0.8427万元。其中,
农用地:0.5280亩×4.56万元/亩×35%=0.8427万元。
7.白朝乡月坝村五组合计1.6997万元。其中,
农用地:1.0650亩×4.56万元/亩×35%=1.6997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其具体发放、管理、使用按照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白朝乡白朝村一组合计13.6003万元。其中,
农用地:4.5885亩×4.56万元/亩×65%=13.6003万元。
2.白朝乡白朝村四组合计0.7958万元。其中,
农用地:0.2685亩×4.56万元/亩×65%=0.7958万元。
3.白朝乡观音村二组合计0.8314万元。其中,
农用地:0.2805亩×4.56万元/亩×65%=0.8314万元。
4.白朝乡新华村一组合计21.8032万元。其中,
农用地:7.3560亩×4.56万元/亩×65%=21.8032万元。
5.白朝乡月坝村一组合计2.3253万元。其中,
农用地:0.7845亩×4.56万元/亩×65%=2.3253万元。
6.白朝乡月坝村四组合计1.5650万元。其中,
农用地:0.5280亩×4.56万元/亩×65%=1.5650万元。
7.白朝乡月坝村五组合计3.1567万元。其中,
农用地:1.0650亩×4.56万元/亩×65%=3.1567万元。
(三)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中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按照评估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依法按政策标准计算。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若存在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补偿给财产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数量确定,根据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确定人数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征收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本项目征收土地批复取得前,若我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标准如对征收人更为有利的,该项目征收补偿和安置按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公告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对本方案有异议、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公告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征收部门将按规定予以答复或依法组织听证,超过公告时间的不再受理。
意见反馈地点: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何国锦,1398127686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