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综执〔2023〕60号
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商务领域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及责任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基层中队:
根据区委编办《关于调整商务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广利编办函〔2023〕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局商务领域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如下。
一、新增“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2项。
二、取消“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行政权力事项。
按照区委编办要求,局办公室要及时将调整后的权力事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执法中队、基层中队等要按照调整后的权力事项履行好相关职责。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清单
2.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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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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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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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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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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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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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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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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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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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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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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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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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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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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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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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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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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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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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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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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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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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表1-1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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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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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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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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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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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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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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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地域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下简称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未列入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可以使用。”
第二十五条“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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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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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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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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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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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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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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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95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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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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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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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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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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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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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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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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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商品零售场所内存在不同企业法人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分别报告各自情况。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范围外的商品零售经营者报告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外卖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平台企业参照前款报告客体,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应当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包括平台企业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平台内经营者取得的减量成效等。外卖平台企业除评估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报告其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使用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数据不区分店内即时消费与外卖业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合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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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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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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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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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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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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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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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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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395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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