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广元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广利府办发〔202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6月26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利府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广元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利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广元市利州区减灾委员会
广元市利州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广元市利州区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运输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通过媒体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7)通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各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准备,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救灾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涉灾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业植被大面积损毁、基础设施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官方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信息。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5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 3000户)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或3.6万人以上。
(5)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向区政府报告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等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安全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以及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保障工作及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监测、提供应急测绘和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保障服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利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捐赠主体意向和有关规定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统战部、区经济合作中心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及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及以上、20%以下或2.7万人以上、3.6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安全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6人(含失踪人员)及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 间(或 6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及以上、15%以下或1.8万人以上、2.7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助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安全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及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0.9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5)发生局部巨灾、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预警分析研判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灾情,可启动四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报告;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视情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调组织灾区群众紧急安全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边远山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报区人民政府。
6.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帮助解决救灾资金申请,待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到位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补助资金的申请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2020年因洪涝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1〕3号)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区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全区和乡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展和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自然灾害多发、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7.2.2 区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会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确定本级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管理制度,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推广使用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区、乡镇(街道)及其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 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
7.4 装备及设施保障
7.4.1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智慧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在政府驻地、中心乡镇等人口密集的聚居点,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涉灾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装备配备,灾情信息员工作经费和误工补贴由区财政保障,标准由区财政局制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 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引进与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区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开展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区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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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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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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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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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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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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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占农业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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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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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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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人以上
|
1万间或30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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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
|
区政府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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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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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
5-10
|
5000间—10000间或
1000—3000户
|
15%-20%
|
区减灾委主任
|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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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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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间—5000间或
600—1000户
|
10%-15%
|
区减灾委副主任
|
四级
|
3-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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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间—3000间或
300户—6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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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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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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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边远山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和海拔1200米以上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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