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22〕3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广府发〔2023〕4号)精神,结合利州实际,现就我区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要求、对象和范围、内容、时间和进度安排
(一)普查要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是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五)进度安排。
1.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3.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二、普查组织实施
(一)成立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区政府成立广元市利州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协调解决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设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普查小组组长由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村(社区)于2023年4月底前设立普查工作小组。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数据审核评估、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普查质量,查全、查准、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应统尽统”。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水利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普查主体责任,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好普查各阶段工作。村(社区)委员会普查工作小组要认真参与普查宣传、动员、清查摸底和正式登记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并配合好普查工作。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各方优势。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民族宗教、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石油、石化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五)加大保障力度。本次经济普查需要选调大量普查指导人员和普查调查员,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选调、选聘工作,从乡、村干部中选调普查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临时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努力提升普查队伍业务素质,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区本级和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经费,由区财政根据经济普查对象的规模和数量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足额拨付。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区统计局要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全省普查实施方案。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以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质量控制制度,强化数据质量的审核与评估,对普查各环节工作严格实行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普查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开展质量检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普查中的应用,建立税务、电力、市场监管、金融、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搭建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新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落实普查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部门协调、数据质量等工作情况,纳入相应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六)注重成果应用。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广元市利州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广元市利州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郭祖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杨昌洪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陈立松 区政府副区长
孙玉娟 区政府副区长
杜晓蓉 区政府副区长
向 庚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向宗南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黄 广 区统计局局长
常 乐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冯洁军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经略 区目标绩效事务中心主任
章建平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勇泽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长松 区教育局局长
李书达 区民政局局长
马 太 区财政局局长
黎 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仕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武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母洪军 区水利局局长
李树勋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陆晓芳 区商务局局长
王 勇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局长
梁启云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永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静 区税务局局长
赵劲节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谭德春 利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青民 区国资金融局局长
王 云 区事业单位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由黄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为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附件2
广元市利州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
清理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昌洪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李 鑫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 广 区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杨 东 区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副局长
侯 春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彭 娟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李鹏飞 区民政局副局长
谢欣珉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罗光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岳 宏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罗 成 区水利局副局长
李 燕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范正刚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李田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吴 倩 区普查中心主任
漆开林 区税务局副局长
王 云 区事业单位登记服务中心主任
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由黄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专项工作组为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专项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