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科学制定方案。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通过与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对照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按照“一矿一案”要求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逐项推进实施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有效解决区内中小型非煤矿山在管理、资源、资金等方面问题。截至目前,我区有非煤在建生产中小型矿山12个,6个已通过市级绿色矿山验收。
二是严格准入条件。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各类禁采区、限采区内不得设置采矿权,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准入条件,并在新出让采矿权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各采矿权人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制度,促使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2022年新出让3宗采矿权均明确要求矿山正式投产3年内建成绿色矿山。
三是强化跟踪监管。做细做实常态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开采和建设,每季度对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标“矿山分区合理化、资源开发科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要求,建立问题台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同时加强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2023年以来,我区累计开展矿山监督检查40余批次,查处矿山违法行为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