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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 2022-08-30   来源: 区教育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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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教育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委、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教育综合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成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统筹和指导全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主管全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九)指导实施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十)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建、群团、社团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拨款和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监督全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指导全学校教学仪器装备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 年主席第三十九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1.《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招生考试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办学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2-12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第六十二条强调:“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 至5 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于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于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反资产管理、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反资产管理、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反资产管理、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8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区人民政府督导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违反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区人民政府督导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反国家幼儿教育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校园内吸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区人民政府督导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

教育资助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广元市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五、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广元市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基金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7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第3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3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人事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教育党工委集体研究,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影响表彰公平公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序号

3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利州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信息公开责任:通过确认换发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影响表彰公平公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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