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区教育综合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学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成人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统筹和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区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区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九)指导实施全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十)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建、群团、社团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拨款和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监督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指导全区学校教学仪器装备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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