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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 2022-08-29   来源: 区审计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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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利州区审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编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卷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件及事项。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封存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催告制止。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时,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执行责任: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现场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编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事项名称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的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责任主体

利州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中心)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正在进行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制止无效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的建议。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审计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

3、通知执行责任: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事后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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