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拟订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城市人民防空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平时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
(十二)承担由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区委区府、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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