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委、区政府、市中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利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中小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联动机制,加强部门沟通
进一步巩固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中小投资者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邀请代表、委员和民营企业家走进法院,主动听取关于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企业家意见、建议,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回应,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完善各项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深化审判执行部门与县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沟通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法院与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了解中小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类型,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职责,督促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规范行为,帮助企业预防各类法律风险。
二、深入推进普法宣传工作
通过“送法进企业”“庭审进园区”等方式深入企业、行业,积极为中小投资者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企业维权、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和决策管理机制。在官网中设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专栏,同时借助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定期推出“以案释法”栏目,从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结果、相关法条、裁判理由、案例分析等六个方面来剖析案件、解释法条,以此达到普法宣传目的。
三、建立标识制度,突出中小投资者保护地位
畅通保护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确保涉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虚假陈述纠纷等涉企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严格落实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全面推行自助立案、跨域立案,强化诉讼服务指引,提高市场主体参与诉讼的便利度。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对涉企案件实行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同时,将人工智能技术与诉讼服务需求深度融合,在群体性案件纠纷的立案登记、咨询查询、多元调解、集体诉讼、申请执行等全流程的诉讼程序中,逐步做到为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的诉讼服务,有效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四、统一裁判尺度,确保类案类判
开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法律适用、审判执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人民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业务能力。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涉及案件类型,加强研判总结,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质量。对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虚假陈述纠纷等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案件统一审判标准及方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逐步深化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确保“类案类判”。
建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在案例选择上,对历年“12368”投诉、举报和信访重点件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近年出现的违规案例、风险事件,从中整理出投资者关注焦点和热点,以此为案例素材。利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让投资者接受正确观点或受到启发,进而达到“以案促教”的目的。
五、保障诉权,加大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力度
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优先办理、优先开庭、优先合议,专业法官会议优先研究,确保案件快速审结。对于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建立和完善涉中小投资者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在线多元调解,促进调解快捷、便利。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涉重点工程案件、涉民生案件等,加大调解、协调力度,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强化调解实际效果,增强自动履行率,切实促进“案结事了”。
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保护
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中小投资者正常经营提供安全稳定生产环境。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中小投资者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统一刑事申诉审查标准和尺度,依法纠正涉企错案,健全涉企错案甄别纠正机制。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动,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加大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穿透式”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