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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1-29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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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 策部署,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简政放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

(三)负责区级部门(单位)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负责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制定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健全审批与监管有效协调沟通 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政务服务。

(六)负责对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以及有关政务服务事务进行管理。规划调整入驻大厅的部门(单位)、审批和服务事项,对进驻大厅部门的审批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考核进驻人员;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预警和监督。

(七)协调和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相关工作。

(八)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按照《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办公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利委办函〔201930号执行。


表1-1


编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按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机关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

编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实施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

编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4

编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5

编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公墓原址扩建和异址新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公墓扩建和异址新建或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异址新建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6

编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7

编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8

编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十二条 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9

编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0

编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1

编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2

编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 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3

编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4

编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实施依据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5

编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6

编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7


编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8

编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照设立依据执行,以后需完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19

编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0

编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旅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年检初审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要注销登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编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旅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年检初审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一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二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三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五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八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2

编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3

编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4

编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5

编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实施依据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将“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6

编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7

编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8

编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29

编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0

编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1

编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2

编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3

编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4

编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5

编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6

编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7

编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歀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1-38

编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实施依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2-1

编号

2-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实施依据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尚未下放到地市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学习、传达有关文件,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尽快汇总后上报我部(外贸司),我部将及时审核并将结果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2-2

编号

2-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实施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2-3

编号

2-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零售商促销备案

实施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2-4

编号

2-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2-5

编号

2-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 第四条 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表2-6

编号

2-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举办会展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前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信息发布前30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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