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冀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地震后村民迁建购房有关问题的建议”,已由区政府责成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安排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股室对此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寨后重建期间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公发〔2008〕89号)规定“放宽灾区向外迁移条件。属重灾区无房可住和无地可种的受灾农业户口人员(含父母、夫妻、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经迁入地直系亲属社、村、乡、镇同意后,按迁入地户口登记原则入户;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的人员,经当地政府同意,允许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入户。严格控制向灾区迁移。坚持‘以居住地登记’的原则,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向灾区迁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一律不准向灾区迁移”,同时明确了灾后重建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为“三至五年灾后重建期”。接下来,我区将继续探索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好震后村民居住农房遗留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后,望您多加指导。
联系人:谢志杨
联系电话:13158756929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