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区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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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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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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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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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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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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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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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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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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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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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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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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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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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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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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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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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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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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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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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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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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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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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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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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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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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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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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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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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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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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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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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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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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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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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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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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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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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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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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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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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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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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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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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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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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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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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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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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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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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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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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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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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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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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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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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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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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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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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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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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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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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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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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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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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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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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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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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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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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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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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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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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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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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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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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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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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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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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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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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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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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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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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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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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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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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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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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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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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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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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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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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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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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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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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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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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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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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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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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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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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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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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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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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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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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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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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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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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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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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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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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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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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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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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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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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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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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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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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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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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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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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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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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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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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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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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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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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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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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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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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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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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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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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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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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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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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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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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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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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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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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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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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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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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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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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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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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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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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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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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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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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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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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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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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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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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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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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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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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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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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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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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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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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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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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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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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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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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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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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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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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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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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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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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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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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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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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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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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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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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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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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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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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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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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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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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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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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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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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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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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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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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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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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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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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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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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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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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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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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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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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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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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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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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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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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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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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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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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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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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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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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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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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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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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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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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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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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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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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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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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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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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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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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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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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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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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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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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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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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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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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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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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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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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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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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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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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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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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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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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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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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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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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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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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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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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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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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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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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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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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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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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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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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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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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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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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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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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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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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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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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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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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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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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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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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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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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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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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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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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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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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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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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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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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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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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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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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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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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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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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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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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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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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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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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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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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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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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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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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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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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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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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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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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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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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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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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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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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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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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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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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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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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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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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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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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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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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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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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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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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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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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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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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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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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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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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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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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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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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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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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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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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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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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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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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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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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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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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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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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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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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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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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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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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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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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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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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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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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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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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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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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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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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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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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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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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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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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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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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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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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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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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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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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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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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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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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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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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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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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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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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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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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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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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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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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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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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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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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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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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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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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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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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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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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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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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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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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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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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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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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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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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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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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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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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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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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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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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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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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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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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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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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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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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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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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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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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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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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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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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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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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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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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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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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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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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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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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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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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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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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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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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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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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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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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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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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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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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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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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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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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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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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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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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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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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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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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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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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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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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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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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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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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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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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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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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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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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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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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个人或单位的行政处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与被调查的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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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教育局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教育局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29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
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林业局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5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2
|
行政处罚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3
|
行政处罚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4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7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6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7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8
|
行政处罚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5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7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199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4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5
|
行政处罚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29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区林业局
|
241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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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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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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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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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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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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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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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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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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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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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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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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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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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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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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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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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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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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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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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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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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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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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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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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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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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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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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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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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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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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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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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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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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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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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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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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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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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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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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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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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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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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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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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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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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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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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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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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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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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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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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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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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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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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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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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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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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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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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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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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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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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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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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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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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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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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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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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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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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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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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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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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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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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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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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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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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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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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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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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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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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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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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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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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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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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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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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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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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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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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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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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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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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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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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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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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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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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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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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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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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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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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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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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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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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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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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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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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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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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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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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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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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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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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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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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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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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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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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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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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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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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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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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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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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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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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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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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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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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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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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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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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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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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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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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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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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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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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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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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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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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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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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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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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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8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89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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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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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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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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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29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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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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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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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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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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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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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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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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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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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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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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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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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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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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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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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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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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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族宗教局
|
31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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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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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民族宗教局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2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3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4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
区民族宗教局
|
3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更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和违规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8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19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和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抽查检测、未制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3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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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委托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5
|
行政处罚
|
对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6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8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29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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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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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农业农村局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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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5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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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农业农村局
|
338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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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农业农村局
|
339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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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农业农村局
|
34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2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5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34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49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2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转让小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3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4
|
行政处罚
|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5
|
行政处罚
|
对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或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57
|
行政处罚
|
对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规定区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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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农业农村局
|
358
|
行政处罚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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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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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农业农村局
|
360
|
行政处罚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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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农业农村局
|
36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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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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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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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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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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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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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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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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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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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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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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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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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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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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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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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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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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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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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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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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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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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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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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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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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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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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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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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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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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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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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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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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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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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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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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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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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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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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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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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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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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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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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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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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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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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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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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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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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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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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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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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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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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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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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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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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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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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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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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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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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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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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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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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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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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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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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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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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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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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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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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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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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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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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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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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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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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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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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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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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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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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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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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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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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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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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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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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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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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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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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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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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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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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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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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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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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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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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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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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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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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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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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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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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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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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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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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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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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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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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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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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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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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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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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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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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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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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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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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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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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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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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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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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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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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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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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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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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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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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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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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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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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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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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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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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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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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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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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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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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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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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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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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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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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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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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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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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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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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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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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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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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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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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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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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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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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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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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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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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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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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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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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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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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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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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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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林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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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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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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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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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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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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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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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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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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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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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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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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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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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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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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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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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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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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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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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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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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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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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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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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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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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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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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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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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