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接种单位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情况;消毒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
(二)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和2021年除随机抽查外以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随机监督抽检工作由局综合监管股牵头,负责协调督查;区卫健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随机抽检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及信息录入工作。区疾控中心负责随机抽检对象开展卫生监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二)区卫健综合执法大队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两库”清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前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工作,加强对辖区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督促做好“两库”清理工作,强化数据报告,确保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上报的数据信息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三)监督抽检任务将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收到任务后,涉及业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关于2022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精神,按智慧卫监系统下发的任务数量,随机匹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计划中所列事项,对照各类场所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由区疾控中心承担,区疾控中心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区疾控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区卫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抽样监督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加强督促和指导,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三)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四)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情况,在完成计划外,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3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五)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局综合监管科唐慧 3222485
附件:1.2022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2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2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检计划
2022年6月25日
附件1
2022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学习用品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二)托幼机构。抽查机构与人员、传染病防控、卫生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托幼机构饮用水以及托幼机构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等。加强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六)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二)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
附表:1.2022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划表
3.202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2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
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2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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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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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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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学校总数的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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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b)、教室采光和照明(c)、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d),包括教室灯具、考试试卷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e)、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f)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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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室采光照明、教室人均面积、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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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托幼机构总数10%(与2022年全省托幼(育)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开展,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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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和人员要求。
2.传染病防控工作。
3.卫生保健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f)。
5.生活饮用水卫生。
6.公共场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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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
b.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c.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
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e.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f.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附表2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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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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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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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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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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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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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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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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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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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总数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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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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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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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总数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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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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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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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总数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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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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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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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
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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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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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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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各县区乙类公共场所各抽取1户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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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c)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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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f)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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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c.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d.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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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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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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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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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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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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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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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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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供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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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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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集中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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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c),
每个乡镇抽查3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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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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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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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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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d)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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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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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2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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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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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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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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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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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2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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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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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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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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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处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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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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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2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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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各县区2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1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不足的全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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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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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b),各县区抽查2个,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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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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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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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2个在华责任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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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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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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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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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1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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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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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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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5
2022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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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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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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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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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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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所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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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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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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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抽查1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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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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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e),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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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件2
2022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包括建材、化工行业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双随机抽查对象根据本地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结合《关于开展粉尘和噪声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统筹确定;抽查底数依据2021年检查数据,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各地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2021年的监督检查数量;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省级将适时对各地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飞行检查。
(二)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于11月10日前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附表:1.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表1
2022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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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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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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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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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2021年监督检查数量,其中建材和化工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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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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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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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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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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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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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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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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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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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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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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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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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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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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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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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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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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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2022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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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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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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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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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覆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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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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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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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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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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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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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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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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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3.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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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消毒服务机构全覆盖。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落实情况。
8.消毒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化情况。消毒操作规程和制度建立情况;消毒与灭菌设备的规范和标准符合情况;消毒与灭菌方法、工艺流程及工作环境卫生要求符合情况;消毒产品卫生标准符合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索证情况及工作人员培训、个人防护落实情况等。
二、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30%的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纳入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范畴进行抽取。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3。
第一类消毒产品:每个企业每类别至少抽取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含氯消毒剂(如全省产品检验总数不足15个,则由省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总队抽取补足)。
第二类消毒产品:已抽中生产企业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全部采样检测外,每个市(州)在经营使用单位至少抽取2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或《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进行检验,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等,以我省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主,重点在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店、商场超市、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医院等经营使用单位采样。同时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每个市(州)至少抽取3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低温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3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三类消毒产品:每个企业至少抽取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若“双随机”对象被抽查到所属类别的消毒产品数量不足,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常态化疫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抽查要结合《四川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执法函〔2022〕8号)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均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情况,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各单部门要于8月1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任务,并将本县(区)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附表6、7)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附表8)报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做好消毒产品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公示,做好2022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资料准备。
除抗(抑)菌制剂外的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11月15日前完成,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同时,各县区于11月1日前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附表:2022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表
2022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查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30%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每个企业每类别至少抽取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含氯消毒剂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30%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
|
市支队至少抽取3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查低温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3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物表消毒剂重点检查低温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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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已抽中生产企业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全部采样检测外,市支队在经营使用单位至少抽取2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检验
|
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或《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进行检验
|
2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每个企业至少抽取1个产品进行检验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注: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附件4
2022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检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结合《四川省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部分医疗机构抽检比例,抽检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查机构100%;抽检独立设置的医疗美容机构100%。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部门要于2022年11月1日前完成本县(区)医疗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对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
附表:1.2022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2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2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
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2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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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院(含中医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医学检验)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限制性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体检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3
|
卫生院
|
4
|
村卫生室(所)
|
5
|
诊 所
|
6
|
其他医疗机构
|
7
|
★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机构
|
100%
|
抽检检查表采用系统医疗机构检查表,汇总表见附表10。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8
|
★第三方检验检查机构
|
100%
|
9
|
★独立设置的医疗美容机构
|
100%
|
附表2
2022年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10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省级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省级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附表3
2022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3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20%
|
4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
|
附表4
2022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院
|
10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3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