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适度扩大低保、特困人员保障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独立注入300万元资金池用于特殊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应急救助,用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紧急救助。
二、提高困难群众最低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615元和年人均4980元,城乡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年人均9600元和6480元,惠及全区3.4万低保对象和483名特困人员。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持续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十四五”期间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基础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持续实施“支出核减”政策,将87户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持续实施“单人户”政策,及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45人重病重残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持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对0.33万低保对象实施渐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