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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1-21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类型: 权责清单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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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区城市管理的发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制定 管理规范并实施,制订城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实施;承担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城市管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

(三)负责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四)在全区范围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行使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全区范围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公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含液化石油气管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全区范围内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全区范围内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依法履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职责边界

根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府办发〔2012〕9号)文件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集中行使7个街道、宝轮镇、大石镇城市管理领域相关部门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外)其它乡镇(金洞乡、白朝乡、龙潭乡、三堆镇、荣山镇)行政处罚权。






2- 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至八十六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一、电力设施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二、供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举办会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备案:(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30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0日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




2- 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 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实施依据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业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挪用专项维修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处罚、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在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责令退还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并可处相当于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6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7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8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09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0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1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2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3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4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5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6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7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8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19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0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1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2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3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4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5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6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7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8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29

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实施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0

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1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2

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3

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4

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5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6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第十六条“不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7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8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39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0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1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2

序号

1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3

序号

1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4

序号

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5

序号

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6

序号

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责令全部返工,并处以设计、建设单位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7

序号

1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8

序号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49

序号

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0

序号

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1

序号

1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十一条第三款“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2

序号

1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3

序号

1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4

序号

1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5

序号

1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6

序号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7

序号

1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一条 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8

序号

1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59

序号

1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0

序号

1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1

序号

1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2

序号

1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实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3

序号

1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4

序号

1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5

序号

1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6

序号

1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实施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7

序号

1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8

序号

1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69

序号

1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0

序号

1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1

序号

1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2

序号

1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3

序号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4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5

序号

1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6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7

序号

1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8

序号

1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79

序号

1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0

序号

1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1

序号

1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一条

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期间的运行处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2

序号

1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

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183

序号

1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设备;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各项资料。

第四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4

序号

1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5

序号

1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6

序号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7

序号

1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8

序号

1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89

序号

1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0

序号

1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1

序号

1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2

序号

1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3

序号

1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2号)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7号)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4

序号

1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5

序号

1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6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7

序号

1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8

序号

1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199

序号

1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实施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0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1

序号

2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2

序号

2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3

序号

2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4

序号

2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一百九十一号)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5

序号

2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一百九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6

序号

2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实施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7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8

序号

2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09

序号

2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10

序号

2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1

序号

2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规定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2

序号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3

序号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4

序号

2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5

序号

2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16

序号

2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7

序号

2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8

序号

2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实施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19

序号

2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实施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0

序号

2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实施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1

序号

2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实施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2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实施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3

序号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4

序号

2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5

序号

2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6

序号

2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27

序号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28

序号

2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实施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29

序号

2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实施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0

序号

2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14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1

序号

2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2

序号

2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

实施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3

序号

2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4

序号

2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5

序号

2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36

序号

2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7

序号

2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8

序号

2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39

序号

2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实施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0

序号

2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实施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1

序号

2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实施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2

序号

2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实施依据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3

序号

2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4

序号

2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5

序号

2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6

序号

2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实施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7

序号

2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

实施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8

序号

2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实施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49

序号

2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0

序号

2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1

序号

2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2

序号

2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3

序号

2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54

序号

2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5

序号

2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6

序号

2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7

序号

2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8

序号

2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59

序号

2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0

序号

2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1

序号

2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2

序号

2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3

序号

2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4

序号

2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5

序号

2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6

序号

2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67

序号

2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68

序号

2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69

序号

2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0

序号

2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1

序号

2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2

序号

2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3

序号

2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4

序号

2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5

序号

2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6

序号

2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77

序号

2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8

序号

2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79

序号

2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0

序号

2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1

序号

2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2

序号

2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3

序号

2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84

序号

2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5

序号

2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民用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86

序号

2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实施依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7

序号

2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88

序号

2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89

序号

2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0

序号

2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实施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1

序号

2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实施依据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2

序号

2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3

序号

2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4

序号

2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295

序号

2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6

序号

2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7

序号

2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实施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8

序号

2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299

序号

2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0

序号

3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实施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1

序号

3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2

序号

3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转包检测业务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03

序号

3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4

序号

3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5

序号

3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6

序号

3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实施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7

序号

3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实施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8

序号

3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实施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09

序号

3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实施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0

序号

3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1

序号

3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16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2

序号

3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3

序号

3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4

序号

3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

实施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5

序号

3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实施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6

序号

3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7

序号

3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8

序号

3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实施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19

序号

3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一)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0

序号

3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21

序号

3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2

序号

3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3

序号

3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实施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4

序号

3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5

序号

3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6

序号

3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7

序号

3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8

序号

3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29

序号

3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0

序号

3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1

序号

3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2

序号

3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3

序号

3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4

序号

3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5

序号

3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36

序号

3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实施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7

序号

3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8

序号

3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39

序号

3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处罚、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处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二)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0

序号

3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而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1

序号

3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2

序号

3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挂靠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43

序号

3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44

序号

3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第三十一条“……(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45

序号

3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款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6

序号

3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7

序号

3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8

序号

3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49

序号

3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0

序号

3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1

序号

3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2

序号

3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3

序号

3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4

序号

3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5

序号

3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6

序号

3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7

序号

3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8

序号

3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59

序号

3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0

序号

3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1

序号

3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2

序号

3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3

序号

3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4

序号

3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5

序号

3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6

序号

3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设计单位未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7

序号

3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8

序号

3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69

序号

3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0

序号

3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1

序号

3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察单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2

序号

3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73

序号

3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4

序号

3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5

序号

3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76

序号

3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7

序号

3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8

序号

3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79

序号

3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0

序号

3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施工等环节实施质量监管。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管线测绘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测量成果送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1

序号

3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2

序号

3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3

序号

3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4

序号

3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5

序号

3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6

序号

3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87

序号

3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8

序号

3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89

序号

3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6号)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39)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0

序号

3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1

序号

3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2

序号

3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3

序号

3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94

序号

3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5

序号

3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6

序号

3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7

序号

3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398

序号

3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399

序号

3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0

序号

4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1

序号

4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2

序号

4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3

序号

4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4

序号

4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405

序号

4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6

序号

4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7

序号

4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8

序号

40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09

序号

4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环境整洁()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0

序号

4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1

序号

4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2

序号

4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3

序号

4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4

序号

4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415

序号

4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6

序号

4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7

序号

4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8

序号

4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静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19

序号

4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0

序号

4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1

序号

4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2

序号

4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3

序号

4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4

序号

4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5

序号

4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6

序号

4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7

序号

4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8

序号

4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29

序号

4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0

序号

4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1

序号

4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2

序号

4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433

序号

4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4

序号

4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5

序号

4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6

序号

4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 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7

序号

4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8

序号

4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商务部第2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39

序号

4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商务部第2号令)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40

序号

4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商务部第2号令)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41

序号

4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商务部第2号令)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42

序号

4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商务部第2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2- 443

序号

4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尚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商务部第2号令)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3- 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3- 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

督检查

责任主体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95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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