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水利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1-18 来源:
区水利局 信息类型:
行政许可/处罚
浏览量:次
广元市利州区水利领域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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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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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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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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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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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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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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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造成第三者损害的;
2、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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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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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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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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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造成第三者损害的;
2、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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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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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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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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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造成第三者损害的;
2、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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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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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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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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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定期限内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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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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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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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沙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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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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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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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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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采沙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全部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所需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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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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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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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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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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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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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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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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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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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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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水利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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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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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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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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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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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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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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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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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水利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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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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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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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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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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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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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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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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