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有关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引导当事人寻求行政复议方式,解决好行政争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以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利州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市自然资源局派驻各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辖。各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行政单位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上述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应依法到相应机构申请办理。
本补充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