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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管理合同
发布时间: 2021-12-13   来源: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信息类型: 执行合同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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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广元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自然资发〔2020〕155号)、《广元市新型产业分类目录》,乙方并对其要求已充分了解、理解并认同,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就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业类型

(一)乙方拟引入的项目类型,须符合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元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自然资发〔2020〕155号)确定的广元市新型产业分类目录。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拟引入的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审查。

(三)乙方拟引入的项目需经甲方审查同意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方能入园。

二、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本数)/亩。

三、亩均税收

(一)项目开始运营后,第一年亩均税收贡献(不含园区产业物业依法转让产生的税收)不低于7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本数)/亩。

(二)项目开始运营后,第二年亩均税收贡献(不含园区产业物业依法转让产生的税收)不低于14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本数)/亩。

(三)项目开始运营后,第三年亩均税收贡献(不含园区产业物业依法转让产生的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本数)/亩。

(四)项目开始运营后,第四年及以后年亩均税收贡献(不含园区产业物业依法转让产生的税收)均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本数)/亩。

四、科研经费投入

乙方须确保园区引入的项目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3%。

五、环保和能耗

乙方须确保引入的产业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按程序进行环评和节能审查。

六、开发建设时序

(一)园区开发建设时序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供地时序有序进行开发建设。

(二)乙方引入的项目须按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审批后方能实施。

七、自持年限、分割转让条件

(一)乙方自持物业比例不得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且自持园区产业物业至运营期未满5年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自持比例及自持产业物业转让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自持的园区产业物业,在运营期未满5年不得转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属于广元市新型产业分类目录之内的产业且须符合利州产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报甲方审查同意并备案后,乙方方可出租、转租;自持的园区产业物业5年后和非自持部分,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属于广元市新型产业分类目录之内的产业且须符合利州产业发展规划的情况下,报甲方审查同意并备案后,乙方方可转让、出租、转租。乙方转让、出租、转租时,甲方、乙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乙方转让、出租、转租时,受让方、承租方未与甲、乙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区级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出租、转租等手续。

(三)园区的产业用地及建筑物在二次(及以上)转让前,须由乙方按首次转让的价格进行回购。

(四)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一般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登记。

(五)产业用房不得售卖、转让给个人;产业用房只能转让给符合项目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及其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配套用房严禁售卖、转让,如需租赁给产业园区外企业或个人,须报甲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八、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20〕1号)文件精神中关于项目依法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

九、法律责任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管理合同第二、三条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清退该项目并取消给予乙方享受的优惠政策。已经给予的,乙方应当全额予以退还,并按照甲方给予乙方第一笔奖励时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同时,乙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及其取得的土地须无偿交给甲方,作为乙方向甲方的补偿。

(二)乙方自持的园区产业物业在运营期未满5年前未经甲方审查同意并备案后转让的,乙方须按照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相应价值范围内的资产。乙方自持的园区产业物业5年后和非自持部分未经甲方审查同意并备案后转让的,乙方除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产业优惠政策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人民币。

(三)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将乙方、项目公司及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报送至市场监管、税务、交易中心、自然资源、住建、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名单的不得参与利州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土地竞拍、金融贷款等有关活动:

1.乙方擅自变更产业类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但乙方拒不改正造成环境、安全等方面恶劣后果的;

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报建、投产、达产的,甲方有权催告乙方在6个月内完成,期限届满后乙方仍未达成的,甲方有权按相关政策处理;

3.乙方擅自将企业变更注册至利州区以外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1个月内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期届满仍未完成手续的;

4.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情况下仍未按时向甲方提出核查申请,甲方有权单方启动核查程序,在此情况下乙方拒不配合的;

5.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应当缴纳违约金,但拒不缴纳,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6.乙方有其他违约失信行为的。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书的签订、生效、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区经信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合作中心各执壹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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