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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防控工作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3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类型: 政策文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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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防控工作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广元市利州区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防控工作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合理维护生猪养殖场(户)利益,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被扑杀生猪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利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范围

全区所有生猪散养户、规模场(户),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强制扑杀的生猪;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临时消毒检查点。

二、补助标准

(一)扑杀生猪补助标准。25公斤以下补助300元/头,26-50公斤补助500元/头,51-100公斤补助800元/头,101公斤以上(含种公猪及能繁母猪)补助1200元/头。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死亡及扑杀的生猪,按每头150元给予无害化处置经费补助。

(三)临时消毒检查点防控工作补助标准

1.卡点建设补助标准。高速出口消毒检查点和跨区主要交通干道消毒检查点雾化喷淋设施建设费用2万元/个;村社路口消毒检查点建设费用0.2万元/个。

2.卡点运行补助标准。高速出口消毒检查点和跨区主要交通干道消毒检查点:每个消毒检查点每月工作经费3600元;村社道路口消毒检查点:每个消毒检查点村社干部每月误工补助1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中央和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及区财政自筹资金。

四、确认程序

(一)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确认。养殖业主是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农技推广站负责技术指导,乡镇(街道)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

扑杀补助确认:生猪扑杀后,由养殖业主签字确认,报村组干部,再报乡镇(街道)农技推广站,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确认,盖政府(办事处)鲜章,送区农业农村局分管、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审。批准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补助到养殖业主账户。

无害化处置补助确认: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后,由村组干部负责组织养殖业主签字确认,再报乡镇(街道)农技推广站,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盖政府(办事处)鲜章,送区农业农村局分管、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审。批准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补助到实施处理对象。

扑杀及无害化处置补助据实拨付,并将图片、经费拨付等资料报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消毒检查点补助确认。消毒检查点由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实施。消毒检查点工作经费确认,由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签后,由财政所据实拨付。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和值守人员补助资金等资料由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不予以补助范围。对存在以下现象不得予以补助: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生猪的;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不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的;临时消毒检查点值守人员不在岗,值守人员代班,消毒设施运转不正常,消毒药品使用不规范,消毒灭源不彻底等情况的。

补助确认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终止时间根据疫病防控情况确定。如因补助政策调整,以新调整的文件为准。

五、强化资金管理

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慌报、多报套取补助资金以及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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