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若干意见》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6日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妥善处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二)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确权登记的,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应当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一致原则。
(四)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确权后发证”的工作方法,稳妥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五)不变不换原则。本意见颁布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依然有效,在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时予以换发新不动产权证。
二、严格界定调查登记对象
本次进行调查登记的对象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几类情况严禁纳入确权登记范围:
(一)工商资本未取得合法用地及规划批复,擅(私)自下乡通过购买、租赁或流转等形式获取土地后建造的房屋,只进行权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规建造的房屋,只进行权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三)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开采等生产活动建造的临时性建筑或永久性建筑,均不得纳入调查登记范围。
(四)农村村民建造的用于种植和养殖的农业产业发展设施。
(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另行占地建设的住房只做权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但出卖、出租、赠与给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房居住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除外。
(六)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售卖成套住宅形成的“小产权房”,只进行权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9〕35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类型。
(八)因灾后重建或其它原因,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国有(存量)土地上修建的临时性建筑、永久性建筑均不得纳入调查登记范围。
(九)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均不得纳入调查登记范围。
(十)农村村民购买的国有资产土地或房屋,不得纳入调查登记范围。
(十一)已享受农村住房拆迁安置,应拆未拆的房屋只进行权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十二)已享受宅基地面积配额的农村人口,因征地转非等原因分户后又另行建房的,其房屋只进行权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严格界定确权登记的主体资格
申请登记的权利人,须同时符合以下前两项条件:
(一)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认定程序及办法以《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为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村审核公示后,并报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成员名册为准。
(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具体认定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发〔201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准,具体如下: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无房居住的;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5)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三)申请登记的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具备确权登记主体资格,可依据政府批文、方案和村组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确权登记,具体类型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9〕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为准。
四、关于户的认定问题
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或户籍证明材料为准。
五、关于一户多宅的认定问题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建新未拆旧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只进行权籍调查,不予以确权登记。但以下几类情况除外:
(一)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
(二)申请人具备确权登记主体资格,建房时未经批准且未分户,建房后同家人分开居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通过三级确认程序公示无异议的,在补办分户户籍登记手续后,依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和三级确认书面材料,可予以确权登记。
(三)申请人具备确权登记主体资格,建房时未经批准但已分户,建房后同家人分开居住的,通过三级确认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三级确认书面材料,可予以确权登记。
(四)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五)其他依法不属于“一户多宅”范畴的宅基地。
六、关于合法登记面积的确定
(一)关于登记合法用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川国土资发〔2018〕44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政策文件执行,分3个阶段,即82年《村镇建房管理条例》颁布之前、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82年至87年之间3个时间段进行处理。82年至87年之间建房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1982年3月16日川府发〔1982〕41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利府发〔2011〕1号)文件执行,广利府发〔2011〕1号文件颁布之后建房的(即2011年1月30日之后),登记的合法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算,4人的户按4人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算。
七、特别条款
此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两项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必须调查清楚原始宅基地取得、房屋修建和建房时家庭户籍状况,并按首次登记要求确定初始权利人,未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转移或其他类型登记的,必须首先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
八、适用范围
本意见作为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答复,之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