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法委发〔202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广府通〔2021〕2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结合广元市利州区实际,起草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条,第一条明确了自2021年7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第二条明确了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明确了过渡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主体,并明确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引导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第五条明确了未尽事宜的联系主体为区司法局。第六条为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