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分区养殖制度。组织各村社区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户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防止畜禽面源污染;对限养区和适度养殖区内的养殖户,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确保环境承载量。
二是加强治理,确保养殖环境达标。对各养殖户进行养殖面源污染排查,对发现我污染问题的畜禽养殖户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积极性不高、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养殖户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闭。
三是多方式监督,在督查中促进工作落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农业农村办等部门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