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2021年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栖凤路171号
行政执法主体邮编:628017
行政执法主体电话:0839-3612566
行政执法主体传真:0839-3612966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修订时间
|
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0年7月1日
|
2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年1月1日
|
3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6年1月1日
|
4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3年6月29日
|
5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8年10月26日
|
6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3月19日
|
7
|
行政法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12月18日
|
8
|
行政法规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2009年1月1日
|
9
|
行政法规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2年5月13日
|
10
|
部门规章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原林业部
|
1996年10月1日
|
11
|
地方性法规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14年1月1日
|
12
|
地方性法规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
2020年1月1日
|
(三)行政执法机构设置(5个)
1.广元市利州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和听证相关工作;负责受理和查处木材采伐、经营加工、林地征占用、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等林业行政案件;受理林业行政违法的投诉和信访;负责上级交办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负责人:赖青
联系电话:0839-3612199
2.广元市利州区森林病虫检疫站
主要职责:依法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执法;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与培训;组织实施全区检疫对象及补充检疫对象的调查;协调处理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除治和应急物资的贮备;做好新农药、新器械、新技术的推广;组织全区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和防治法规体系建设,举办基层业务培训班,提高全区森防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负责人:何艳萍
联系电话:0839-3288681
3.广元市利州区野生动物保护站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管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湿地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负责人:何艳萍
联系电话:0839-3288681
4.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产业办
主要职责(林草种子):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林木良种选育、新品种引进、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林草种子、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承担林草种子、种苗质量标准化服务等工作;承担全区林草种子、种苗及花卉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办证及管理;承担林木种苗、种子、花卉的科研项目。
负责人:张忠荣
联系电话:0839-3288986
二、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执法证件编号
|
执法类型
|
执法区域
|
发证机关
|
1
|
熊军
|
男
|
站长
|
川H02290009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
|
吴红梅
|
男
|
科员
|
川H02290010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3
|
张宗平
|
男
|
副股长
|
川H02290011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4
|
杨雯
|
男
|
科员
|
川H02290012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5
|
何艳萍
|
女
|
科员
|
川H02290013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6
|
雍林
|
男
|
科员
|
川H02290014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7
|
娄军
|
男
|
主任
|
川H02290015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8
|
陈礼彬
|
男
|
站长
|
川H02290016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9
|
杨杰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31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0
|
刘玉平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34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1
|
陈涛
|
男
|
主任
|
川H02290035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2
|
王新国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57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3
|
李刚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62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4
|
赖青
|
男
|
大队长
|
川H02290063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5
|
王普水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64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6
|
白汶龙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65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7
|
陈蓉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66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8
|
雍波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68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19
|
王强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69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0
|
李伟平
|
男
|
主任
|
川H02290070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1
|
王磊
|
男
|
站长
|
川H02290071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2
|
赵明彦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3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3
|
杨俊生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4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4
|
余义强
|
男
|
场长
|
川H02290075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5
|
王雪梅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6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6
|
阎文举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7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7
|
王春明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8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8
|
邢兰兰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9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9
|
陈晓清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81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30
|
邓阳川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83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31
|
凡凯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2900785
|
林业
|
利州区
|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备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年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链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文件中心
http://lzq.gov.cn/Open/show/20181212161711-24260-00-000.html
四、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1、查封、扣押流程图
2、代履行流程图
(四)行政检查流程图
五、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
|
审核执法类别
|
审核执法事项
|
1
|
重大行政许可
|
适用听证的
|
2
|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
3
|
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4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5
|
重大行政处罚
|
较大数额罚款;
|
6
|
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
7
|
责令停产停业
|
8
|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
9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10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11
|
重大行政强制
|
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
12
|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
13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备注:1.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2. 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和公布。
六、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广元市林业局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米仓路8号(广元市林业局5楼)
电话:0839-3237079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1070号
(三)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林业局办公室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栖凤路171号(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2楼)
投诉电话:0839-3612566
3、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14〕90号)
(三)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17〕34号)
八、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1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8项)
序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使用林地、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
1.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4.临时占用林地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2
|
对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检查
|
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采伐地点、时间、品种、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件核准一致;
2.采伐监管措施是否到位;
3.迹地更新是否完成;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采伐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3
|
对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事项抽查
|
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1.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是否规范建立木质原料收购、产品销售、来料加工台账;
3.木材原料是否合法;
4.是否安全生产;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2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4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局种苗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是否持有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持有及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5.生产经营及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5
|
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
|
区防火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
1.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2.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3.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落实;
4.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5.森林防火经费是否保障;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乡镇和有森林防火任务街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6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2.外地调入的是否持有调出地办理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本地生产和经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办理《产地检疫合挌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7
|
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监督检查
|
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是否持有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件;
2.持有及使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3.驯养繁殖种类数量是否与批准一致;
4.驯养繁殖场所及圈舍建设是否安全合理(包括且不限于场所选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是否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条件,圈舍防逃逸设施是否健全等);
5.是否有相应的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技术和能力;
6.养殖户是否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情况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引种、繁殖、销售、存栏量的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8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
1.是否持有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件;
2.持有及使用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3.是否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和用途进行经营利用;
4.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明;
5.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
抽查
|
|
(二)2021年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取对象
|
抽查
比例
|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
抽查频次
及时间
|
责任
部门
|
联合检查单位
|
1
|
对使用林地、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1.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4.临时占用林地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
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
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
|
2
|
对林木采伐许可事项的检查
|
1.采伐地点、时间、品种、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件核准一致;
2.采伐监管措施是否到位;
3.迹地更新是否完成;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采伐单位和个人
|
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
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
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
|
3
|
对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事项抽查
|
1.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是否规范建立木质原料收购、产品销售、来料加工台账;
3.木材原料是否合法;
4.是否安全生产;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
|
市场主体名录库的20%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
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
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
4
|
对木材运输的检查
|
1.运输的木材及产品是否持有合法的木材运输证件;
2.运输的品种、数量、规格、起止地点、时间和运输方式是否与运输证件相符;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
木材运输和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个人
|
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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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抽查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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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木材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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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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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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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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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持有及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5.生产经营及使用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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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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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录库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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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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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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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局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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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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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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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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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2.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3.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落实;
4.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5.森林防火经费是否保障;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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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和有森林防火任务街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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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录库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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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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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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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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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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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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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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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携带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2.外地调入的是否持有调出地办理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本地生产和经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办理《产地检疫合挌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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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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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录库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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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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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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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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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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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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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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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件;
2.持有及使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3.驯养繁殖种类数量是否与批准一致;
4.驯养繁殖场所及圈舍建设是否安全合理(包括且不限于场所选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是否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条件,圈舍防逃逸设施是否健全等);
5.是否有相应的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技术和能力;
6.养殖户是否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情况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引种、繁殖、销售、存栏量的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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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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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录库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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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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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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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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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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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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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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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件;
2.持有及使用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3.是否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和用途进行经营利用;
4.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明;
5.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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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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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录库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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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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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抽查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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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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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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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根据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场主体推送信息和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链接: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地址:http://10.7.1.101/eci/pages/Waiting/newlist.do
九、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林木采伐证、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地征占用批准书等省林草局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林策发〔2007〕123号)
(五)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川林函〔2010〕409号)
(六)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广元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府法发〔2018〕16号 )
十、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2020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二)2020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链接一:信用中国(四川广元)→信息公示
https://credit.cngy.gov.cn/toWzdt.do
链接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基本信息公开→执法监督
http://www.lzq.gov.cn/news/show/20200120171643429.html
(三)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
链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结果公开
http://www.lzq.gov.cn/news/list/20180915172228107.html
十一、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执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