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娟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区政协八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医疗美容行业乱象整治”的建议,已由区政府责成我局及相关部门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我国医疗美容市场的大环境良好,市场规模发展迅速,未来的成长空间很大。产业的快速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作为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在医疗美容领域加强监管对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将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双随机、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同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查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无执照营业或开展手术,如纹眉、漂唇、割眼皮、抽脂、瘦脸等等项目的问题
1.无《营业执照》开展营业情况,按照职能职责权限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宣传部、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政法委员会、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的通知》(广利卫发〔2020〕83号)文件精神,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及时书面通报区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查处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文件中部门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美 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的,依法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美容院的日常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或投诉举报线索,严厉查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
4.今年4月,对辖区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了疫情防控、依法执业、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等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对4家医疗美容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对1家医疗美容机构未规范书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了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1家医疗美容机构未经指定或备案擅自从事非免疫规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行为给予了罚款10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当中)。2021年上半年,共依法查处非法行医案件9件(当场2件、立案7件),没收违法所得21978.30元,罚款234430.00元(含1件正在办理案件)。
二、关于无收费项目规范化标准,乱收费的问题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文件中“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2.按照相关规定,区卫生健康继续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医疗美容机构对主诊医师、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关于非法广告宣传,通过养生美容场所拉顾客的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文件中部门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管,查处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非法广告宣传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宣传部、中共广元市利州区委政法委员会、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市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的通知》(广利卫发〔2020〕83号)文件精神,区公安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医托”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4.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关于手术器械以及材料来源渠道不明的问题。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日实施,2021年4月,区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7家二级医院、10家一级医院、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家门诊部,针对存在未建立或规范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组织机构的13家、未建立或建立不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继续教育培训评估资料和自查记录的19家、未建立医疗器械采购查验验收记录和制度的10家医疗机构下达了卫生监督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2.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1.按照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的通知》(广利卫发〔202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推动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依托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防范发生非法行医致人伤残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
2.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涉及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3.继续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与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
4.区卫生健康局进一步加大各相关部门移送的或投诉举报的非法医学美容等线索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涉医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移送,并抄送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后,望您多加指导。
联系人:隆雪华
联系电话:0839-3231702
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