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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发布时间: 2020-12-29   来源: 区民政局   信息类型: 政策解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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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简介

利州区是四川省广元市管辖的一个市辖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的诞生地,至今已有2300多年的建城历史。地处四川盆地北部边缘,嘉陵江上游,位于川陕甘三省交汇处,素有“女皇故里”、“川北门户”之称,境内有皇泽寺、千佛崖、天曌山、白龙湖、凤凰山等风景名胜。全区幅员面积1538.53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利州区行政区域划分为3个乡、4个镇、7个街道。

利州区先后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城市、中国低碳发展试点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区)、全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等称号,是中国西部生态环境最佳和最适宜人居的城市之一。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广元市利州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楼综合窗口:

5572939

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养老服务股):

(0839)3309494

广元市利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0839)5572981

(二)备案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养老服务股):(0839)3309494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附件: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 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业务(经营)范围:机构养老业务

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5


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金融政策支持。

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医养结合政策)

序号

发文时间

发文号

发文单位

文件名

措施名称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内容和标准

1

2019.3.29

国办发〔20195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医养结合产业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医保局

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

2015.11.20

川办发〔20159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医养结合产业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健康管理与促进等。

3

2017.2.17

川办发〔2017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医养结合产业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厅

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养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医养结合设施和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继续支持边远和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增加护理型、养护型和临终关怀型床位和设施设备。推进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以及旧楼加装电梯、适老化路牌指示改造、适老化照明改造等。

4

2018.01.12

川办发〔2018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医养结合产业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厅 省委编办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公开目录


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广利府发〔20151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4、转发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1586号)

5、关于推进广元市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2027号)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

三、监督方式及电话

监督方式: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进行。

电话:0839-3309494

邮箱:6514434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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