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涉农项目管理,我区起草了《广元市利州区涉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译遥
联系电话:17683097556
邮 箱:1847884559@qq.com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涉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利州区涉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农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利州区辖区内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的涉农项目。
第二条 涉农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实施项目的乡镇(街道)负主要责任;区级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条 涉农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第四条 涉农项目建设不得超资金预算,严禁新增债务。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量。
第五条 涉农项目应严格执行各公示公开程序,广泛接受监督,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等规定并结合农村迫切需要解决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级主管部门上报需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储备项目。
第七条 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分配项目资金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未安排储备项目向后滚存。储备库中的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
第三章 方案编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区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按要求及时编制拟实施项目方案。
第九条 拟实施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施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拟实施项目方案应广泛征求建设地点村(居)民、村(社区)干部、党员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编制的项目计划方案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集中上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情况和项目要求,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村(社区)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批,提出批复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涉农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涉农项目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可采取村民自建和专业队伍建设两种实施方式。具体的实施方式由村(社区)“两委”提出建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涉农项目技术要求较高或者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必须对外发包的,可依据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制定的对外发包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确定项目建设主体,采取专业队伍建设的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采取专业队伍建设方式的村(社区)应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项目村(社区)自行组织对外发包,项目村(社区)需成立对外承包评审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乡镇(街道)纪委、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驻村干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七条 涉农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村民自建、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村民自建项目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十九条 村民自建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即项目实施主体,理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居)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制度等。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理事会成员。村(社区)成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全程负责项目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等。
第二十条 村民自建项目人员工资应合理确定一般工人和技术工人报酬标准,所支付的报酬不得超过当地用工工资平均水平,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用工日志,需经现场负责人认可签字。用工日志以原始凭证为准,不得摘抄或后期修改。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建项目实施主体无机械设施设备需对外租赁的,应由项目理事会采取询价的方式发布询价公告、中选通知,询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可按小时或天数计算租赁费用,但不得高于本地同期租赁价格,现场施工应做好施工日志,需经现场负责人认可签字。施工日志以原始凭证为准,不得摘抄或后期修改。
第二十二条 村民自建项目原材料的采购应由项目理事会采取询价的方式发布询价公告、中选通知,被询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同时要收集询价资料,对购进的物资落实专人保管,严格落实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如有损毁,视情况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队伍建设的涉农项目承建方须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税务发票(或承建单位开据的建安发票)作为项目工程支出的票据,村(社区)不得为承建单位代开税务发票作为报账依据。村民自建项目决算验收后,由村(社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作为报账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业队伍建设和村民自建的涉农项目都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再行支付项目款项,统一实行转账支付。专业队伍建设项目款项原则上不得支付给承建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也不得委托支付。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涉农项目实施方式一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需项目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涉农项目变更事项如下:
(一)项目实施地点原则上在本村(社区)内部变动。
(二)项目实施内容、数量的变动,一般为总量的10%以内。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确需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涉农项目变更事项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村(社区)应当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变更请求及时进行现场核实,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暂停项目继续实施,并由项目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调整变更书面申请。
(二)乡镇(街道)收到项目调整变更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同意项目调整变更申请。如果不同意项目调整变更,乡镇(街道)应向项目村(社区)出具书面回复说明驳回理由,要求项目村(社区)按照原规划组织实施。如果同意项目调整变更申请,乡镇(街道)应当书面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如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项目批复。
(三)区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原项目规划设计人员等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调整变更。如同意调整变更应当及时出具同意项目调整变更文件;如不同意调整变更也应当出具书面文件,说明驳回项目调整变更申请的理由,要求乡镇(街道)督促项目村(社区)按照原规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农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该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严禁虚报、套取、冒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快涉农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启动项目后,须经乡镇(街道)审核,方可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支付该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总额30%-50%的启动资金。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90%-95%。
(三)项目验收合格或办理结算审计后,应结清该项目所有财政预算款项。
第三十条 涉农项目实行报账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验收或结算审计后,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报账资料,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结清项目款。报账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且经过审签的发票及其附件等。发票的审签必须注明“同意在XX项目列支”。除拨款表外,其他附件均提供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发票附件主要包括:银行转账回单、银行批量上账回单、中标通知书、合同、收货验收单、快递发货单、用工考勤原始记录、机械工时原始记录单、检疫证明等凡是能证明发票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涉农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现金支付。人员工资必须实行批量转账支付到每个人账户,不得委托转账集中支付到单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涉农项目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导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绩效评价所提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整改。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涉农项目验收按程序逐级进行验收,下一级验收未完成前不能进行上一级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书面申请项目村(社区)进行初验,主要包括项目施工数量、质量、相关资产移交等,由项目村(社区)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村级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村(社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复验申请,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项目开展乡镇(街道)复验。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区级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验收申请后,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验收,重点核实项目建设数量、质量、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成乡镇(街道)进行整改完善,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章 资料收集
第四十条 为全面反映涉农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原则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收集整理组织实施资料。按照项目资金、建设任务下达到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的顺序收集项目实施资料,整理形成系统的项目实施资料。
第四十一条 涉农项目实施资料主要包括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居)民签字、筹劳筹资方案、物资的品牌规格、物资领用发放、工程施工日志、物资收发记录、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项目检查验收、招投标、公告公示、监督检查等原始资料。
第九章 项目决算
第四十二条 专业队伍建设的涉农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建单位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户行银行帐号、中标通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和税务发票等。
第四十三条 村民自建的涉农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村(社区)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供各级验收报告、项目决算书、相关会议记录、用工日志、施工日志、材料出入库清单、询价依据和税务发票等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章 项目审计
第四十四条 涉农项目审计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和项目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村(社区)涉农项目送审前,要做好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预决算和相应佐证资料。
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委托审计单位须报经区审计局备案批准。
第四十七条 审计单位收到申请委托后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审计单位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涉农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农项目的日常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和区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和投诉涉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涉农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班子,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质量、安全的监控;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项目一线,调查掌握项目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条 实行多部门联合督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由乡镇(街道)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涉农项目实施的公正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