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清单
三、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五、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六、利州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0年抽查计划
七、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八、利州区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 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九、利州区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3日
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一、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栖凤路一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22260 传真0839-3222260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研究制定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全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农业执法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业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依法对农业投入品、种畜禽、奶业、水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整顿和规范,受理涉农违法案件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蚕种生产的法规政策进行宣传。负责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贯彻执行各类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发展方针政策。负责渔业生产过程的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股室负责人:李开平 联系电话:15883528428
二、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证件编号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证件编号
|
1
|
张晓菊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02
|
43
|
贯琴利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79
|
2
|
周 晓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28
|
44
|
贺连松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80
|
3
|
余满春
|
男
|
副局长
|
川H02030031
|
45
|
贺红文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81
|
4
|
杨桂林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33
|
46
|
张大艳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82
|
5
|
赵德奎
|
男
|
股 长
|
川H02030034
|
47
|
陈 浩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83
|
6
|
唐建东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35
|
48
|
侯 龙
|
男
|
正科级干部
|
川H02030084
|
7
|
李长平
|
男
|
主 任
|
川H02030037
|
49
|
徐文龙
|
男
|
二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85
|
8
|
吴海明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38
|
50
|
张福茂
|
男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87
|
9
|
赵 艳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39
|
51
|
陶传珍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88
|
10
|
付秀琼
|
男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41
|
52
|
张焕学
|
男
|
所 长
|
川H02030089
|
11
|
李 萍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42
|
53
|
谭和平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90091
|
12
|
袁 秀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43
|
54
|
吴雨明
|
男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92
|
13
|
梁举坤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44
|
55
|
何莎莎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93
|
14
|
王烈相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45
|
56
|
王志江
|
男
|
副局长
|
川H02030095
|
15
|
王 斌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46
|
57
|
徐 菁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096
|
16
|
王跃东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47
|
58
|
李开平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97
|
17
|
李正斌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48
|
59
|
王艾婷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99
|
18
|
李祥武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49
|
60
|
郭崇碧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00
|
19
|
曾庆松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50
|
61
|
李仕永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101
|
20
|
樊 健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51
|
62
|
李 梅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02
|
21
|
蒲 娇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52
|
63
|
吴明文
|
男
|
二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103
|
22
|
王 菊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53
|
64
|
陈丽蓉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05
|
23
|
徐云珑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55
|
65
|
罗 安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06
|
24
|
邢 成
|
男
|
主 任
|
川H02030057
|
66
|
宋 青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08
|
25
|
樊清莲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58
|
67
|
杨莉莉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09
|
26
|
姜国清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59
|
68
|
辛尔聪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10
|
27
|
王玉林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60
|
69
|
张艳玲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111
|
28
|
张 文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1
|
70
|
刘 敏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12
|
29
|
任桂红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2
|
71
|
和凌君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13
|
30
|
仲成福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3
|
72
|
母金香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14
|
31
|
刘 波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4
|
73
|
杨 威
|
女
|
四级主任科员
|
川H02030115
|
32
|
李春艳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5
|
74
|
熊映全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16
|
33
|
杨文健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6
|
75
|
张映萌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17
|
34
|
鲁清泉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7
|
76
|
樊文强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20
|
35
|
杨 成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8
|
77
|
梁晓玲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21
|
36
|
曾思红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69
|
78
|
杨丽桢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22
|
37
|
孙再锐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72
|
79
|
赵德国
|
男
|
主 任
|
川H02030123
|
38
|
周利蓉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73
|
80
|
李明辉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24
|
39
|
何海金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075
|
81
|
赵文华
|
男
|
股 长
|
川H02030126
|
40
|
姜 平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76
|
82
|
赵 倩
|
女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27
|
41
|
杨开元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77
|
83
|
魏铭辉
|
男
|
工作人员
|
川H02030128
|
42
|
刘 伟
|
男
|
站 长
|
川H02030078
|
|
|
|
|
|
三、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链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文件中心
地址:(http://www.lzq.gov.cn/news/show/)
四、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栖凤路一号(一办公区二号楼5楼)
电话:0839-3227527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1070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科教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栖凤路一号(一办公区二号楼5楼 )
投诉电话 :0839-3230379
3.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五、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农函[2020]270号)
六、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0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6项)
链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网(文件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元市利州区区级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17〕74号)
地址:http://www.lzq.gov.cn/news/show
(二)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
链接: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双随机平台-市场主体库)
地址:http://10.7.1.101/eci/login.jsp
(三)2020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
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具体内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数量
|
随机选派人员范围及方式
|
抽查时间
|
畜牧兽医与兽药饲料股股
|
饲料抽查
|
营养成份是否达标
|
经营户/养殖户
|
5%/1家
|
股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
7月
|
兽药检查
|
成分是否达标
|
经营户/养殖户
|
3%/1家
|
股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
8月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
|
定点屠宰企业
|
11%/1家
|
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
|
7月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动物饲养中的动物防疫监管
|
规模养殖场
|
6%/1家
|
8月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动物屠宰中的动物防疫监管
|
动物屠宰
|
11%/1家
|
9月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中的动物防疫监管
|
动物诊疗机构
|
20%/1家
|
10月
|
农机监理站
|
农机安全监督
|
农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
农机所有
|
3%/20台
|
农机监理人员/现场检查
|
7月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应该取得相关许可和达到要求的情况
|
区拖培中心
|
100%/1家
|
渔业渔政股
|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
|
渔业养殖者、
渔业捕捞者
|
3%
|
渔政监理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
7月/10月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情况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捞者、经营利用者
|
3%
|
水产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
8月/11月
|
执法大队
|
种子、农药
|
种子、农药质量
|
种子农药经营户
|
3%/2家
|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
8月/12月
|
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股
|
农产品质量
|
农产品药残
|
(种植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
3%/18家
|
农产品质量安监股和执法大队
人员/现场检查
|
7月/10月/12月
|
七、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
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它法制部门处理。
(三)评查方式
每年二次由局科教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抽查或互查。
(四)评查标准:按总体要求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评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报乡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对评查优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优秀的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双随机抽查结果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农资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检查情况公示
单位(盖章):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2020年05月25日
序号
|
检查对象名称
|
检查对象地址
|
检查时间
|
抽查事项
|
检查人员
|
检查结论及问题
|
问题处理情况
|
1
|
凡甫元
|
龙潭乡场镇
|
2020.05.1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徐文龙、母文芳
张仕强、李开平
|
消防设备过期,其他正常
|
责令尽快更换消防栓
|
2
|
广元市金鼓仔猪专业合作社
|
龙潭乡场镇
|
2020.05.1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徐文龙、张艳玲
张仕强、李开平
|
消防设备过期,其他正常
|
责令尽快更换消防栓
|
3
|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赵松农资经营部
|
龙潭乡场镇
|
2020.05.21
|
农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徐文龙、母文芳
张仕强、李开平
|
消防设备过期,其他正常
|
责令尽快更换消防栓
|
4
|
广元市利州区龙潭贺红军农资经营部
|
龙潭乡场镇
|
2020.05.21
|
种子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
徐文龙、母文芳
张艳玲、李开平
|
消防设备过期,购销台账
建立不全
|
责令尽快更换消防栓,
完善销购台账
|
(二)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
1.行政许可
2020上半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0年6月23日
单位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
1510701MB16279999
|
11
|
0
|
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 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子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廷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 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2.行政处罚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2020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制表单位(盖章):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制表日期:2020年6月23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法人)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决定
日期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类别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
(万元)
|
1
|
付洪太
|
利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12510701MB0T949719
|
2020.5.12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
|
广利动监罚
〔202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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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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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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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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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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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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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家禽(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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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动监罚
〔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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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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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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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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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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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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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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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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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动监罚
〔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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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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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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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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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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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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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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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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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2020年5月30日21:10时你在广元市南河万达桥下河边进行捕捞,被市民举报后,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查获,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的规定,你在天然水域的禁渔期实施捕捞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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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渔政)罚〔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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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承认错误符合依法从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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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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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渔网1张、渔获物5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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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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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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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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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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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晚9点左右在东坝急救中心进行非法游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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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渔政)简罚〔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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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1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游钓…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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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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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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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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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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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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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晚9点左右在澳门湾大桥下进行非法游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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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渔政)简罚〔20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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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1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游钓…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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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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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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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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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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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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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在大石拦河坝进行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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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渔政)简罚〔20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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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第一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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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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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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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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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汇逸
农资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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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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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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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石场镇农资市场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门市部内检查出其经营的玉米种子(隆平509)标签不符合规定,该玉米种子的审定编号是用一条带有“川引种2019第016号”塑料纸片粘贴在玉米种子的外包装上面,而且该玉米种子外包装上种植适宜区域没有标注有四川的内容信息。该玉米种子标签与《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七)信息代码。”的规定不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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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种子)罚〔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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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销售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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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01MB162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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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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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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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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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正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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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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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广元市正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门市部内检查出其经营的玉米种子(鲁单718)标签不符合规定,该玉米种子的二维码扫不出产品包装的内容。该玉米种子标签与《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七)信息代码。”的规定不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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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种子)罚﹝20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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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销售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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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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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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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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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惠峰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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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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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日14日,利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和农安股执法人员对广元市利州区惠峰农资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广元市利州区惠峰农资经营部内检查出其销售的农药存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联苯菊酯4瓶,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5日,标注保质期二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过期农药产品,随后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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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农(农药)罚﹝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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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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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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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劣质农药“联苯菊酯”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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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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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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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加鸿国蔬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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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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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加鸿于2020年3月11日,没有建立生产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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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农(农产品质量安全)
简罚〔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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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27条“从事农产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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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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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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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2019年共查处案件14件,法制审核14件
链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平台(行政执法)
地址:http://59.225.209.96/dothingsui//portal
九、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利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利州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在广元市农业信息网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统一平台,并将所有执法公示信息应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的职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五)行政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农业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
(四)救济渠道和监督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实现网上可查询和身份核实。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应佩戴执法证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公示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场执法应当出示相关执法文书的,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制度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执法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机关未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具体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农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执法公示前,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农业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农业行政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农业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农业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农业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机关,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利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完善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农业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记载。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是指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运行、决定、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尽可能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步进行记录。
第六条 区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推进到位。
第七条 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十条 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申请事项的申办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案源经农业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制机构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案源审查结果。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请见证人签字,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相关文书;
(八)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九)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相关文书;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有委托书、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十一)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报告,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听证会,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第二十七条 采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当依法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二条 委托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 邮寄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四条 转交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第三十五条 公告送达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农业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应当严格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将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落实农业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四条 农业法制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农业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利州区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农业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作出农业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法制审核是指作出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有法制审核意见。
未经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 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是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本级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 农业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相关资料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 拟作出的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审查时有权对执法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法制审核的重点:
(一)农业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情况紧急,需要作出紧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六条 作出农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应当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有关要求在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根据本办法和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制定实施制度并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十九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法制审核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能力。
第二十条 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农业行政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