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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税务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 2020-03-12   来源: 区税务局   信息类型: 民生要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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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州区税务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速落实疫情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优惠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简化办税流程。截至目前,对16户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60多万。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加强政策宣传。采取网上线上多种渠道向纳税人推送、扩散相关政策近100万条户次;在线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和疑问近120条;主动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办税操作辅导300余户次。

(二)开展精准辅导。积极强化涉税业务辅导,通过网络、电话等远程方式对政策宣传和事项办理包干,主动了解纳税人诉求,解决执行问题,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办税操作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弄懂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和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

(三)优化办税服务。编制“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操作指引6个,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社保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等通道办理税费事项;深化税邮合作,采用发票“网上申领、免费邮寄”方式,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二、存在的问题

20202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31日至5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初衷是好的,但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的弱势群体,面对一般纳税人毫无话语权,导致个别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因合同约定原因,购买方要求其开具3%征收率发票,A公司只能被迫放弃此次减税政策,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而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A公司与个别交易方发生的应税行为放弃减税,会导致A公司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全部不能享受此次减税政策,对于A公司来说,此次政策效益为零。

三、政策建议

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是否可以针对疫情期间特殊时期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按不同对象或不同项目选择适用3%征收率和1%征收率,不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的36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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