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二)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自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会员及分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四)《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六)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八)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九)《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一人一表);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十一)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十二)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1.由个人发起的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一人一表);
2.由单位发起的提交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十三)《广元市利州区XX会负责人名单》、《广元市利州区XX会常务理事名单》、《广元市利州区XX会理事名单》、《广元市利州区XX会监事名单》、《广元市利州区XX会个人会员名单》、《广元市利州区XX会单位会员名单》(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十四)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五)《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广元市利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或者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核准后的章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注:1.取件时交修改好的章程一式三份,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存档、一份社会团体存档;2.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社会团体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广元市利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0839)5572939
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0839)3309025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