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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2-23   来源: 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信息类型: 公示公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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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18号


因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建设需要,拟对广元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编制了《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于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9年 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

二、联 系 人:李屹,联系电话:13981282467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1日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用地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幼儿园扩建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广元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东坝幼儿园拟征拆整合用地有关情况的函》(广规函〔2018〕76号)确定的用地界线范围,拟对广元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广元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莲花路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67.75㎡,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界线图为准。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广元骏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元东坝街道办事处莲花路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67.75㎡,具体以实际签约补偿为准。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条  启征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签约期限:自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60日内

第四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3.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评估及认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及评估机构选定

(一)评估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

(二)评估基准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产权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三)无任何合法、有效证件手续的房屋,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认定合法的房屋,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房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3〕47号)文件处理。

(五)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七条  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文件,本项目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征收。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地段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主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搬迁费: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生搬迁行为,搬迁补偿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1次,即:搬迁补偿费金额=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元/㎡×1次。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协商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水、电、气及通讯设施等的补偿

水、电、气及通讯等设施的补偿,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应安装凭证后据实补偿。

第十三条  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日期的第1天至第20天签约并按时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第21天至第40天签约并按时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第41天至第60天签约并按时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无签约搬迁奖励。

(二)其他奖励: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奖励,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三)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产权人进行补偿,均无登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利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生效复议决定或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合法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不配合本条规定义务的,征收部门对相关证件登报作废后直接办理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电视、电话、宽带、水、电、气缴费完结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无法亲自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协助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拟用地项目业主东坝幼儿园建设时自行拆除,拆除房屋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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