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广利集征〔2019〕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下西坝街道八一村1、2、3、4、5组,活力村3、4、6组,建设村1组;河西街道东风坪社区社区集体;回龙河街道群心村3组集体土地共10.1258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8日批准,批准文号为川府土〔2019〕672号。
二、批准用途
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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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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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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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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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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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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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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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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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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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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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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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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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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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西坝
下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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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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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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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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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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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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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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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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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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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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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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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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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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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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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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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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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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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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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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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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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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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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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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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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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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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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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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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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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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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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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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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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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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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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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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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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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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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1
|
0.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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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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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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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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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0
|
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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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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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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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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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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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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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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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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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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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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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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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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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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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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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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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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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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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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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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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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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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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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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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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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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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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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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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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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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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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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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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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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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执行,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果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一般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耕地年产值的60%计算,小春按耕地年产值的40%计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广府函〔2012〕115号、广府发〔2017〕36号、广府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六、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八、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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