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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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轮镇人民政府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22   来源: 宝轮镇   信息类型: 部门文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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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轮镇人民政府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驻镇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轮镇人民政府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抓好落实。

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宝轮镇人民政府处置支付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确保我镇的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全镇社会的稳定,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涉及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多项工作,注意区分正常讨薪和以讨薪为名追索其他债权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职责,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坚持“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及时化解矛盾,必要时提请由区委、政府来指挥、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直至平息事态。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涉及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提高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效率,宝轮镇人民政府成立处置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及时处置等工作。

  (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仕文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成 强 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左一民 镇党委委员

  成员:尚维富 宝轮派出所所长

  蔡伯周 镇工会主席

  李 勇 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专职副主任

  白 武 镇劳动保障所所长

  李洪涛 镇村建办主任

  杨 冰 镇财政所所长

  赵洪波 镇司法所

  兰小元 镇信访和群众工作办负责人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所,由白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明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4、决定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5、指导全镇开展处置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应急处置工作;

  6、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涉及处置拖欠工资问题的应急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1、注意收集群众反映的有关工资拖欠克扣的问题,并给予政策解释,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2、制定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充分发挥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纠纷、矛盾排查工作,为群众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不稳定隐患。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镇劳动保障所需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向镇党委、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启动预案先期处置。镇党委、政府接到有关信息后在30分钟内由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挥处置工作,把处置情况在到达现场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镇劳动保障所把处置情况上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要时可以由区委、区政府启动预案进行处置。

  (二)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快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不得缓报、隐瞒。

  准确:信息内容要尽可能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谎报。

  续报:初期因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但在后续报告中必须事实准确、责任明确。

  2、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短信报告、传真报告等形式。

  3、报告内容

  ①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

  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③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④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后果。

  ⑤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⑥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4、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参与突发性事件处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件情况和信息。

  (三)部门联动

  发生群体性事件,应急办要在接报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区政法委、公安部门、涉及事件的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事件情况。

  (四)处置措施

  1、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好事件参与者的基本食宿,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通过说服教育,控制事态的发展。

  2、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通过与农民工代表对话,充分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与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具体处置

  ①处置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配合事宜

  A、宝轮派出所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宝轮派出所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的秩序,组织群众进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B、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现场情况要求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对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帮助用人单位尽快恢复工作秩序。

  C、信访部门

  负责通报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完成群体性事件的登记、处理、督办、结案等工作。

  D、工会

  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农民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程序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财政部门

  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F、司法部门

  进行法律服务、帮助民工维权,做好法律政策宣讲。

  G、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请求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置,向有关部门介绍案情,依职能提出请求配合的事项,并可协助完成配合工作。对于需要移交的工作,负责把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移交

  ②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

  A、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镇劳动保障所要及时向企业领导和农民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的,督促企业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政策规定;如属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措施。

  B、因农民工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误解引发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镇劳动保障所可以采取向农民工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农民工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引导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C、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劳动保障所要向农民工说明情况,深入细致的开展说明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在稳定农民工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D、因双方对帐或者结算存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和测算依据,并及时针对问题进行调解。对事实清楚的部分可以先行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可以指导、帮助农民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先予执行申请,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五、善后处置

  (一)恢复程序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程序,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对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行业,镇劳动保障所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相关企业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劳动保障日常监管。

  (二)处置报告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要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及时向区政府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以及社会、政治影响评估等。

宝轮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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