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回龙河办事处辖区一小河沟内出现死鱼现象,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经调查发现死鱼原因系有人电鱼。
通过调查证实:两当事人李某某、何某,于2019年4月8日携带两套电鱼设备(现场使用一套)在回龙河办事处学工村桥附近河沟内进行电鱼,截止当地派出所挡获两当事人,由于渔获物较小未捞取。
我局认定:两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当事人作出处罚:分别处以3000元、1000元的罚款、没收电鱼设备。
由于该案发生在禁渔期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的规定,我局目前将该案向利州区公安分局移送,进行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