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三府〔2018〕7号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春节将至,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镇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专人销售、专人管理”,严禁在店外摆摊设点和走街窜巷流动经营,严禁批发门市部在店面出售和储存烟花爆竹,可在店面罗列出烟花爆竹种类、价格等明细表,根据顾客需求,到库房取货。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必须与学校、幼儿园、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五、严禁经营拉炮、摔炮、地老鼠、二踢脚、鱼雷等国家明令禁止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孔明灯。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人员伤亡、国家、集体和公共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处罚。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利州区三堆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