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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2-10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政策解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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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冬季,我省迎来森林防火季。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今后我省野外火源管理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本辖区内林区野外火源使用审批、管控和处置。

  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是引发我省近年来森林火灾的重要因素之一。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省已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此次延伸至火源管控,旨在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办法》实施后,各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结合自身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制订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其中,防火期内要锁定林区居民点、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严控非生产性用火行为。而在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地方政府可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防火区内,所有生产性用火必须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审批,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扑救力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记者 王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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