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一、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结婚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利州区常住户口;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材料:
1、双方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A4型60克以上规格纸张的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提交当事人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材料:
1、当事人中非现役军人一方具有利州区常住户口或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利州区;
2、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原件与A4型60克以上规格纸张的复印件);
3、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第四步: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的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步: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六步:颁发《结婚证》。
注:离婚再婚和丧偶再婚的,除基本材料外需提供离婚证明和丧偶证明。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一、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利州区常住户口;
3、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自愿离婚。
二、申请材料:
1、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和A4型60克以上规格纸张的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愿);
4、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和材料:
1、当事人中非现役军人一方具有利州区常住户口或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利州区;
2、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原件与A4型60克以上规格纸张的复印件);
3、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离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第四步: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的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步:颁发《离婚证》。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领婚姻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婚姻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利州区常住户口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利州区婚姻登记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婚姻登记证件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二、申请材料: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A4型60克以上规格纸张的复印件);
2、补领结婚证应提交3张2寸的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近期的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3、本人婚姻登记证件(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注:
1、结婚登记档案遗失,不能出具查档证明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遗失证明;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该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3、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
办理地点:利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依据:工本费:9.00元/对
窗口电话:(0839)3301687
投诉电话:(0839)3308840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温馨提示:
关于户口簿的要求
一、格式规范
1、整本装订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插页式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2、集体户的居民,提交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
二、内容准确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
2、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内容为“未婚”、“已婚”、“离婚”或者“丧偶”,空白视为未婚。
三、加盖印章
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四、项目一致
户口簿与身份证姓名(现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也应当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原因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关于照片的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结婚登记:三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2、离婚登记:两张两寸(3×4cm)红底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3、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
二、照片性质
1、照片为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
2、照片应为双方合影,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照片版式
三张结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每人离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关于身份证的要求
一、内容准确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应当准确无误,与户口簿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2、办理身份证后迁移户口,导致身份证住址与户口簿不一致,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证件有效
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姓名变更、登记项目错误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
三、临时身份证
公民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四、特殊问题
不能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