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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9-30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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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广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函〔201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广府办函〔201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元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时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9〕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种植(养殖)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部门协作的方式,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赔付责任等按全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并对保险费、赔款、代办工作经费等资金实施流程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动物(育肥猪、能繁母猪)的耳标管理、疫情的预警、预报及无害化处理,并配合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粮食作物的灾害预警、防控工作,并配合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防灾对策建议和灾害天气实况证明等。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条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市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各县区从中自主选择本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同一乡镇只能选择一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第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助建立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由乡镇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委托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个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站,多元化、多渠道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必须建立代办保险费、代办保险赔款收支台账。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负责资金收支的人员与负责凭证保管、登记、核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分设。

    第八条  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可以在每个村聘请一名村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员。村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人员职责是负责本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包括编制投保分户清单,收取保险费,接受被保险人的理赔报案并按时向保险机构转报,受托查勘、估损、收集理赔单证等。

 

第三章   承保管理

 

    第九条  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通过村级保险代办人员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村级保险代办人员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时,应开具收据,并将收费数额记入投保分户清单。村级保险代办人员收取的保险费必须在收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存入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银行账户。

    第十条  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负责核实保险费,编制投保单,并在收到保险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保险费、投保分户清单一并交县(区)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一条  县(区)保险机构收到投保资料和保险费后,应认真审核投保资料,对符合承保条件的,以投保人为单位,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费发票并签章。

    第十二条  县(区)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人保险费收取等工作,对于投保人自缴保险费部分实行“先收费后出单,不缴费不出单”。

 

第四章   理赔管理

 

    第十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保险机构负责,按“户报、村核、乡评、保险机构审定”程序办理。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村级保险服务人员或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报案,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及时进行初审,并在1个小时内向县(区)保险机构转报案。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视灾害情况会同农业、畜牧、气象、救灾等部门进行现场查勘、估损;农业、畜牧、气象、救灾等部门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应通知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收集整理理赔单证。单证收集齐全后,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统一将理赔单证交保险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结果确定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条款计算赔款金额,并将核实结果和赔款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和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应在收到保险机构理赔通知书(单)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示理赔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支付赔款资金。保险机构对实名举报应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保险机构可利用报刊、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平台公示理赔结果。

    第十八条  县(区)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赔款,原则上应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一折通”或其他银行账户;对暂时不能通过“一折通”或其他银行账户支付的,可转账至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银行账户,由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代为支付给被保险人。

    金融机构对保险机构转账支付保险赔款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参照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贴的手续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要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安排应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费机构应开设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对专户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按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业务运行费用,并单列核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运行费用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及乡镇农业保险代办站的费用支出。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查勘、理赔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严禁发生下列行为:虚假投保骗取保险代办站工作经费,坐支、挤占、挪用保险费和保险赔款,虚报骗取保险赔款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和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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