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民族宗教局等5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29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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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族宗教局等5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区民族宗教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
意 见
区民族宗教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 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省宗教事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宗发〔2010〕36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省〈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民宗〔2010〕36号)精神,我们对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就做好我区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范围
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先行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城乡低保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地点
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场所所在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同时兼任几处教职的人员在主要工作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已纳入社保的人员除外)。
四、保障种类
(一)最低生活保障
凡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基本医疗保障
全区宗教教职人员均应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障。位于城市的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位于乡村的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
宗教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统一组织,以个人身份参保。位于城市的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按城镇居民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位于农村的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年满60周岁,目前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还未出台,待政策出台后立即组织实施。
五、保费缴纳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养老保险应视其宗教场所的收入情况,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应补助。对于清真寺阿訇的养老保险参保费用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族宗教局等5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广府办函〔2010〕192号)精神执行。
六、组织实施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由区民宗局牵头协调,区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全区教职人员低保、医保和城市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养老保险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办理完毕,农村宗教教职人员养老保险待我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办理。